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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文章来源:  泰州工程造价信息网 发布时间: 2014年08月25日   浏览: 1908   作者:泰州工程造价信息网

    自今年2月取消企业年检制度后,社会纷纷猜测政府今后会如何对企业资质进行监管。日前,国务院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对企业监管简政放权,要求自10月1日起,企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主动向社会公示信息,不再需要工商等部门的审核。

    据了解,此次《条例》建立了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即时公示制度,让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根据《条例》,企业应于每年1月1日 -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同时要求企业要从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相关企业的认缴和实缴出资额度、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的获得和变更信息,以及企业受到行政处罚等信息。

    以往企业若想在次年继续经营,需要在每年的3月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年检报告书等相关材料,企业只有通过登记主管机关的年检审核后,才能继续进行经营活动。对此,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李锦表示,过去实行的企业年检制度,给政府和企业都带来很大的包袱。

    对于政府,无论是该管的还是不该管的,都需要进行管理,无法实行有效的监管,监管效率很低。对于企业,也带来很大负担,致使企业在年检上消耗很多人力、物力及财力,束缚了企业的自然经营。此次《条例》使政府将权力进一步下放,既可以给予企业更多的自主权,减少它们的门槛和压力,强化企业信用意识,促进公平竞争,同时也使政府监管得更加科学而有效率,是政府管理进步的表现。

    李锦特别指出,简政放权并不意味着政府完全不对企业进行监管,而是下放部分权力,采取更高效的监管方式。根据《条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对于未按照《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信息的,以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要被拉入经营异常名录,同时相关政府部门还会建立互联共享信息平台,广而告之,形成“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从而使企业能从更加公正透明的市场秩序中受益,提高企业经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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