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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及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苏建招[2002]231号)

文章来源: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02年07月23日   浏览: 1724   作者: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及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苏建招[2002]231
 
各市建设局(建委)、建工局、省有关厅局:
    近一段时间,部分市、县在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方式的过程中,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得高分的综合评估法(以下统称合理低价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遇到了一些新问题,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89号令、107号令、七部委12号令,规范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防止恶意竞争、盲目压价,保证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方式调整工作的稳步推进,现就调整过程中招标投标和质量监督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招标人应严格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工程项目的发包方案。房屋建筑工程,除基坑支护、桩基、综合布线、高档内外装修、网架、轻钢结构等专业性强的工程可单独发包外,一般分部分项工程不得单独发包,尤其不得将门窗、防水、水电安装等工程单独发包;分部分项工程不得以暂估独立费方式进入投标报价,不得指定分包;专业工程分包应按照合同约定由总包单位依照规定进行。
二、已经全面推行合理低价法的市、县应当认真总结经验,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合理低价法的顺利推行;尚未推行合理低价法的市、县可选择部分项目(如土方工程、桩基工程、装修工程等)进行试点和探索。由于目前建筑市场尚不规范,中标后合同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还未形成,在现阶段,除采用合理低价法外,各地仍可以采用既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又切合当地实际的评标方法。但不论采取何种方法,标底仅作为控制投标报价上限和评标的参考依据。
三、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确定的方法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的方法应体现择优原则,合法合理并尽可能量化,以确保实力强、业绩优、信誉好的报名企业能够参加工程的投标。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招标人应当综合考虑企业和项目经理的资质、信誉、财务状况、业绩及获奖和在建工程情况,从中择优确定不少于7家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四、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计量单位等编制工程量清单,并将其提供给投标人,作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的依据。
尚未采用工程量清单法招标的市、县应全面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统一工程量清单的内容、编制要求和核对方法。
五、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投标报价的计价方法,在招标文件中制定的合同条款应尽可能清晰、明确、完备,并体现公平原则,如工期、质量奖罚、工程变更的价款结算、工程分包、甲供材料设备、包干系数、分包工程配合费、工程价款支付、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修金的返还等;同时,对于评标过程中所涉及的细微偏差调整、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以及报价偏差的调整等,在招标文件中也应作出明确规定。
六、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得高分的综合计分法评标时,招标人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分值和比重,其中价格因素的评审,应当以经评审的不低于个别成本的最低投标价格得最高分,其他投标报价的得分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合理确定扣分幅度。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引导招标人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扣分分值,目前,为防止恶意竞争、盲目压价,每高出1%所扣的分值不宜偏高(具体分值由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指导性意见)。
七、对于采用合理低价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依据其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中对工程质量和工期的要求、施工现场条件、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对工程施工的特殊要求、市场价格信息、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标底(或工程预算价),并在评标时提供给评标委员会作为评标参考。
八、对于采用合理低价法招标的工程,投标人应当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施工能力等)、市场价格信息、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计价办法、施工技术方案、招标文件的要求、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编制投标报价,不得减少工程造价的构成。投标人报价的降低必须通过加强管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组织、技术措施来实现和保证。因此,企业在投标文件中应详细列出投标让利的内容、条件、理由和措施(应将让利的子目和取费分别逐一列出)。投标人不得将下列不可竞争费用降低标准计取:
(一)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二) 劳动保险及劳保统筹费用;
(三) 省级以上财政、税收、物价等部门批准的税金和行政性规费;
(四) 招标文件中已明确价格的甲供材料设备及暂定费用;
(五) 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可竞争的费用。
九、为保证评标工作质量,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参加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代表应当熟悉相关业务,具备评标能力,招标人应当将评标代表名单及其具备评标能力的证明材料于开标前一天报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时,招标人应当适当增加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人数,一般以7人以上单数为宜,其中经济标评委应占评委总数的半数及以上。
十、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七部委12号令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评标,不得简化、省略评审步骤。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要认真组织评标活动,不论技术标评委还是经济标评委都要详细了解工程情况,认真审阅投标文件,评标过程中要防止技术标与经济标脱节评审,施工方案中的技术和质量安全措施必须在报价中有相对应的费用来保证。
当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时,经济标评委要对投标报价进行必要的清标和分析比较。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重点评审:
(一)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它投标报价的;
(二)设有标底时,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标底的(明显低于标底的幅度范围由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市场行情定期或不定期测算,并与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协商确定后予以公布,供评标委员会参考,招标人也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对该幅度加以明确);
(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平均值的(明显低于的幅度由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与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协商确定后予以公布,供评标委员会参考,招标人也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对该幅度加以明确);
(四)投标文件中未详细列出成本节约措施、优惠条件、内容和理由,或者内容不完整、不全面、缺乏说服力的;
(五)投标文件中存在其它重大的、需要澄清或者说明的问题的。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和提供证明材料的情况,依据工程造价计价法规、规定,并参考完成该招标工程的社会平均成本,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个别成本作出判定。
十一、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核查。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对评标报告和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核查。经核查,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或者在评标过程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向招标人发出行政监督意见书,要求招标人召集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议,或者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十二、各级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备案管理和过程监督,要建立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将招标投标活动各环节的监督责任落实到人,强化内部管理,确保监督工作到位;同时,要依法纠正和严肃查处招投标中弄虚作假、串通投标,以低于成本报价、恶性竞争的违法违规行为,凡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低于成本报价的行为都要记录在案,并根据情况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江苏工程建设网;上公布。
各级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要针对监管方式调整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评委的教育和培训,指导评委认真负责地进行评标,并按照苏建招[2001201号文件的规定,严格对评委的考核管理。
为便于管理,凡采用合理低价法招标的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或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备案通知书注明:;本工程采用合理低价法招标。;
十三、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法对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订合同价等工程承发包计价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对于采用合理低价法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工程造价、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对工程合同的跟踪管理,认真检查施工企业和业主的履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质监、安监部门要把采用合理低价法招标的工程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督计划和方案,增加检查频次;并督促监理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实施旁站监理,发现施工企业有偷工减料或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应立即责令其整改,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从严查处。
 
 
江苏省建设厅
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作者:苏建招(2002)231号
来源:省建设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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