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支持:(0512) 63016160 / 销售热线:(0512)63016068
当前在线: 288 今日上线: 1384 今日新增: 3

陕西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

文章来源:  扬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发布时间: 2014年02月27日   浏览: 1757   作者:扬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日前,陕西省出台了《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棚户区改造的要求、任务、原则、政策、规划建设以及组织领导等作出详细部署。《意见》提出,重点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兼顾其他棚户区改造,到2017年年底,完成各类棚户区改造55万户以上。

根据《意见》,陕西计划5年改造各类棚户区55万户,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51万户、国有工矿棚改区改造两万户、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1.6万户、国有垦区危房改造0.4万户。今后改造重心将是城市棚户区改造。

城市棚户区改造将逐步把城中村改造、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加快推进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积极推进非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逐步开展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与城中村改造相适应的改造方案,加快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和房屋维修改造,完善使用功能和配套设施。在城市棚户区改造中配建总建筑面积10% 30%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这部分住房同时享受中央和省级补贴政策,以统筹用于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意见》指出,陕西省将按照科学规划、有序推进,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因地制宜、多式改造,统筹兼顾、配套建设,依法征收、营造和谐的原则有序推进棚改工作。陕西省将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公共服务体系规划,制订全省和市(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改造重点,优先安排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积极争取国家资金补助,加大各级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按照合理户型、功能齐全、配套完善、质量保证、安全可靠的要求,注重优化空间布局、提升城市品位、完善配套设施、推进绿色节能,着力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安置相结合,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就地安置;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科学界定改造范围,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将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纳入棚户区改造,并与棚户区改造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广泛征询群众意见,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着力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根据《意见》,陕西省将在棚户区改造资金筹措、土地供应、税费减免、安置补偿等方面来落实棚户区改造任务。

在资金筹措方面,除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资金补助外,还将通过加大银行信贷支持力度、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扩大债券融资、企业和群众自筹等办法筹集资金,充分发挥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融资主体作用。同时,充分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试点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项目建设。

在建设用地供应方面,将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统筹安排,优先安排土地计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适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涉及到集体所有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征用、转用手续。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电力、通信、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棚户区改造采取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法,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各市、县按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具体安置补偿办法,禁止强拆强建,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通过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一键分享: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