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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水泥产品减半征收港口建设费

文章来源:  扬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发布时间: 2011年06月20日   浏览: 1761   作者:扬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财政部印发《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港口建设费的具体征收标准,包括水泥、粮食、化肥、农药、盐、砂土、石灰粉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减半征收。《管理办法》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到2020年12月31日止。

  港口建设费的具体征收标准为: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4元人民币(下同);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5.6元;国内出口集装箱和内支线集装箱20英尺每箱32元,40英尺每箱48元;国外进出口集装箱20英尺每箱64元,40英尺每箱96元;20英尺和40英尺以外的其他非标准集装箱按照相近箱型的收费标准征收;黄沙、磷矿石、碎石等低值货物暂缓征收港口建设费。

  而中国军用物品,使馆物品,联合国机构的物品;国际过境货物、国际中转货物、保税货物(办理完进口清关手续的除外),以及邮件(不包括邮政包裹)等则免征港口建设费。

  征收对象为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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