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发布《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5]206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白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二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345号)的要求,由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编制的《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下载: 1、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