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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立法规范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文章来源:  扬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发布时间: 2013年04月19日   浏览: 1834   作者:扬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日前,经重庆市四届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重庆市推进宁静行动和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中的有效制度和措施加以立法规范。《办法》增设了施工作业公示制度。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于施工期间在施工场所公示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内容和时间、项目业主联系方式、施工单位名称、工地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可能产生的噪声污染和采取的防治措施。对违反规定的,由环保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施工作业的情况,《办法》要求施工单位应当于夜间施工前4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城市基础设施类重点工程必须进行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夜间施工前1日在施工现场公告附近居民。《办法》还确立了社会生活噪声不得扰民原则。禁止12点至14点和22点至次日8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噪声扰民的室内装修等活动,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招徕顾客,禁止未经批准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违反以上规定的,将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从重处罚夜间排放噪声的扰民行为。

针对生活中出现的固定设施设备噪声污染问题,《办法》规定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以及住宅区域的配电、供排水等设施、设备,应当合理设置和安装使用,排放噪声应当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对违反规定的,由环保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其使用、限期重新安装或者采取隔音等措施,处5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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