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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贯彻意见》的通知

文章来源:  宿迁工程造价信息网 发布时间: 2014年09月23日   浏览: 2679   作者:宿迁工程造价信息网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宿建发〔2014293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贯彻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贯彻意见》(苏建价(2014448号)(以下简称“2013版计价规范和计算规范”)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2013版计价规范和计算规范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依法必须招标的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严格执行2013版计价规范和计算规范。

二、招标控制价有关要求及异议处理程序

1、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作为最高投标限价,应按照2013版计价规范和计算规范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我市不再发布招标控制价调整系数。

2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文件应包括2013版计价规范规定的除表-09“综合单价分析表”以外的所有招标控制价使用表格。报送造价管理机构的招标控制价有关资料,应包括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等完整资料(含电子文档)。

3、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不答复或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时,投标人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三、有关规费和税金计取标准

1、工程排污费: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给出暂定费用金额或分部分项工程费的0.1%,投标人按给定标准统一计取,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据实结算。

2、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按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规定费率标准计取,即(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工程设备费)×费率。

3、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按(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规费-按规定不计税的工程设备金额)×费率。

四、工程竣工结算书的备案要求

发、承包人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时间,核对时间不得超过2013版计价规范竣工结算规定的期限。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办理完毕30日内,发包人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人应将审定的竣工结算书报送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五、执行时间与要求

12014101日起发布招标文件的招投标工程以及签订施工合同的非招投标工程,应执行2013版计价规范和计算规范。《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版)、《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 -2013)与2013版计价规范和计算规范同时配套执行。

2、总承包服务费总包服务范围由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并且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32014101日后竣工验收的工程,发包人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人按本通知第五条规定,将审定的竣工结算书报送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4、凡在我市应用的计价软件应在2014101日前对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表格进行调整,并做好软件用户的升级服务,使之与“2013版计价规范和计算规范”以及我市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5既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6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宿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反映。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 912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4年9月20印发

共印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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