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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推行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制度

文章来源:  扬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发布时间: 2013年10月29日   浏览: 1943   作者:扬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自今年10月1日起,《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施行。《办法》是今后规范全省住宅小区综合查验行为的行动指南,也是该省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取得的制度性成果。

近年来,安徽省各地新建商品住宅小区的设计水平和工程质量不断提高。但是,也有一些新建小区存在水、电、气、路、绿化工程等不能与住宅工程同步完工、配套服务设施不能及时交付使用等问题。此外,小区环境在居民入住后不能达到规划设计要求,存在的绿地面积不够、小区车位不足等问题容易引发物业管理纠纷,成为社区管理中较为突出的矛盾。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对此高度重视,提出必须推行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制度,才能从源头上保证住宅小区依法依规建设。同时,要求把解决新建住宅严格依法合规建设和交付问题,贯穿到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每个环节中。

《办法》进一步落实了住宅开发建设监管部门和各方参与主体的责任。其中规定,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工作。建设单位应在新建住宅小区约定交付期限30个工作日前,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综合查验申请。同时明确,住宅开发建设有关监管部门和各方参与主体要对符合条件的竣工住宅项目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办法》明确,综合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住宅小区的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情况、设施设备使用情况、物业管理制度建立情况以及相关档案资料移交情况。

《办法》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必须经综合查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为了督促建设单位尽快申请综合查验建设完工的小区,《办法》要求房地产主管部门加强监管:房屋登记部门在对新建住宅小区商品房屋初始登记时,查验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备案材料;在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绩时,查验其开发的新建住宅小区的综合查验备案材料;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不合格的,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不予全额解控。同时要求,在住宅小区开发建设过程中,有关单位未按照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约定完成配套设施建设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建设单位擅自交付新建住宅小区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此外,还要提示购房人,在与开发建设单位订立书面物业买卖合同时,可以约定以新建住宅小区经综合查验备案作为交付使用条件。

《办法》还提出,要督促企业自律。在综合查验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给予处罚,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通报给相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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