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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形式的五点意见

文章来源:  江苏省工程造价信息网 发布时间: 2015年08月26日   浏览: 2963   作者:江苏省工程造价信息网

中价协〔20153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减轻企业和造价工程师个人负担,充分发挥行业和社会的力量参与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经请示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现就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形式提出以下五点意见:

一、参加中价协、各省级和部门管理机构、省级造价协会组织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集中面授培训,并取得学时证明的,均予以认可。

二、参加中价协、各省级和部门管理机构、省级造价协会组织的造价工程师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并取得学时证明的,均予以认可。

三、参加中价协、各省级和部门管理机构、省级造价协会组织的各种课题研究、标准编制、教材编写等工作,培训或继续教育授课,国内外学术交流、研讨,考试命题、阅卷等考务工作,咨询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并取得学时证明的,均予以认可。

四、参加经中价协、各省级和部门管理机构批准或授权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公开组织的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学时证明的,均予以认可,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五、以个人署名且公开发表(以正式刊号为准)的工程造价相关论文、专著,并取得学时证明的,均予以认可。

各省级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做好本省和部门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学时认定等工作,并组织落实《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暂行办法》和本指导意见的贯彻和执行。

附件: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标准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15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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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下载: [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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