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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组合拳”治理招投标顽症

文章来源:  泰州工程造价信息网 发布时间: 2014年08月27日   浏览: 2038   作者:泰州工程造价信息网

近日,浙江省余姚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针对该市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投标活动中不同程度出现的资质挂靠以及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等招投标“顽症”,联手相关部门,打出治理招投标顽症的“组合拳”。

一是实行法定代表人到场制度。在较大工程项目(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0万元及以上的房建施工项目、2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项目,800万元及以上的园林绿化和其他施工项目,下同)中,实行法定代表人到场制度,并作为必备条件在招标文件中作如下说明:本项目在开标过程中,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准时到达开标现场参加开标会议,若非本人参加则无效。

二是对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实行履约保证金扣除制度。在较大工程项目的整个履约过程中,若发现中标人有转包行为的,扣除其100%的履约保证金;有违法分包行为的,扣除其50%的履约保证金;当履约保证金不足合同规定的要求及额度时,中标人应予以及时补足。

三是关键岗位人员考勤不足及更换实行违约金制度。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本项目实行关键岗位人员指纹(影像)考勤制度,关键岗位人员若考勤不足或更换实行违约金制度。其违约金应当由项目业主在每期工程款支付时结清。

四是对较大工程以下的项目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即对拟承接较大工程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的企业,通过公开招标方法,将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择优入选承包商《名录》,待有具体项目时,通知《名录》内企业进行二次竞争。

五是对违法违规行为实行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告制。要求项目业主若发现中标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向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并实行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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