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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住宅小区物业收费标准出台

文章来源:  镇江工程造价信息网 发布时间: 2014年10月23日   浏览: 2285   作者:镇江工程造价信息网
    市物价局通过金山网等多渠道政务服务平台统计,75%以上的咨询件与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有关。如何规范小区车位租金收取、装饰装修服务收费行为?昨天,市物价局、市住建局联合召开新闻通气会,宣布根据《镇江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即日起市区执行住宅小区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普通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的统一标准。

  一个车位,

  业主每月最高承担240元

  根据省市物业收费管理政策,我市物价部门和住建部门,对市区住宅小区车位租金情况进行了调研,在成本测算的基础上,制定了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政府指导价标准,共对涉及9类情况的租金及停放费的最高标准进行了明确。

  新标准规定,建设单位专有室内车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建设单位可以收取每月每车位180元的车位租金,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收取每月每车位60元的汽车停放费;人防工程室内车位,由取得人防工程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按每月每车位140元收取车位租金,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收取每月每车位60元的汽车停放费等。物价部门强调,政府指导价标准均为最高标准,具体执行标准可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约定执行。目前车位租金标准低于政府指导价标准的住宅小区,仍可按原约定标准执行。

  以开发商专有车位为例,我市出台的最高标准为租金180元/月·车位,停放费60元/月·车位,业主停车费用负担最高为240元/月·车位,而从无锡与常州已出台的标准看,汽车停放费+车位租金最高标准均为300元;南京现行标准也高于我市。

  明确物业费基准价,

  幅度分档执行

  物价部门表示,我市2005年出台的市区物业等级服务标准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物业服务行业现状,特别是物业公共服务费指导价标准,2008年公布后已多年未作调整。随着物价总水平的持续上涨和企业用工成本的不断增加,当时制定的指导价标准已不能满足目前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成本的支出,不能充分体现物业服务质价相符的原则,不利于物业服务企业健康发展。

  与以往不同的是,新政策在公布物业公共服务费基准价的基础上,明确浮动幅度实行分档执行,体现了规模效益原则,具体为:按小区托管面积大小实行分档浮动,5万平方米(含5万)以下最高可在基准价基础上上浮20%,5万-10万平方米(含10万)最高可上浮15%,10万-15万平方米(含15万)最高可上浮10%,15万-20万平方米(含20万)最高可上浮5%,20万平方米以上执行基准价格。以上各档下浮幅度不限。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收费行为,市物价部门明确了市区普通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标准,即按房屋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收取,标准为2.5元/平方米。同时,取消了原先在新房交接时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1000元/户的装潢押金和200-400元/户的装潢垃圾清运费、300元/户的预收水电费等费用。

  政府指导

  将进一步规范物业收费

  新《办法》对小区物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进行了调整。与老《办法》相比,一方面,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公共服务费范围缩小,明确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而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公共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另一方面,对于原来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方式的车位租金,纳入了政府指导价管理范畴,由市物价部门制定具体的指导价标准。

  “住宅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洁、绿化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使用价格的标准执行”,“ 新建住宅小区实行门禁出入证(卡)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为业主、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不少于4张出入证(含IC卡等),业主另有需求申请办理(包括遗失或损坏补办)的,可以按照补偿成本原则收取工本费”等。新《办法》对相关优惠政策作了进一步明确。此外,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13版规定,原来空置房物业公共服务费70%的优惠政策仍将延续。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租金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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