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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意见出台 将强化监管

文章来源:  镇江工程造价信息网 发布时间: 2015年05月07日   浏览: 2432   作者:镇江工程造价信息网

     日前,交通运输部出台《关于深化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简称《若干意见》),提出完善公路建设管理项目法人责任制等四项制度,创新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的公路建设市场体系,不断强化政府监管。

  中国交通新闻网记者了解到,《若干意见》明确,公路建设管理要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改革工程监理制,完善招标投标制,强化合同管理制。

  项目法人对建设管理负总责。对于目前由地方政府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负责建设管理的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项目,应逐步过渡到由公路管理机构履行建设管理法人职责,或通过代建方式由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以项目为单位开展考核和信用评价,不断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工程监理在项目管理中不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是对委托人负责的受托方,按合同要求和监理规范提供监理咨询服务。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是施工单位,勘察设计质量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是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依法承担监理合同范围内规定的相应责任。同时,调整完善监理工作机制,引导监理企业逐步向代建、咨询、可行性研究、设计和监理一体化方向发展。

  项目招标投标坚持依法择优导向,改进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大力推进电子招投标,实行评标专家信用管理制度。健全规章制度体系,并加强政府监管,具备条件的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合同管理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从业单位强化法律意识和契约意识,杜绝非法合同、口头协议、纸外合同等不规范现象。健全标准合同范本体系,加强对合同谈判、签订、履行、变更、结算等全过程管理,强化合同执行情况监督。

  《若干意见》根据公路建设实际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提出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建设项目特点,选择自管模式、改进的传统模式、代建模式之一作为建设管理模式,以提高项目管理专业化水平。同时,鼓励各地进一步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新融资模式下的其他有效建设管理模式。

  《若干意见》明确,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鼓励项目建设管理法人根据项目特点,科学选择工程承发包方式,逐步推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探索推行设计、施工和固定年限养护相结合的总承包方式。

  《若干意见》强调,完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加强信用信息的基础性建设工作,拓展对市场主体的评价工作,建立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同时加强代建市场培育和从业人员管理,完善工程保险制度。政府部门要减少市场准入限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特别要加强对项目出资人资金到位情况、招标投标、设计审查、工程变更、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的监管,重点整治招投标中的非法干预、暗箱操作、围标串标行为,以及试验数据和变更设计造假、层层转包和非法分包、虚报工程量、多计工程款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制度。同时,创新监管方式,针对新项目管理模式和新融资方式的建设项目,研究制定监督模式、重点和措施。

  《若干意见》要求,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开展试点工作,跟踪试点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发现的问题,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加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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