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和人员:
根据省住建厅《关于造价工程师长期失效人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要求,长期未办理延续注册的人员如需要执业的,应重新按建设部150号部令的有关要求办理初始注册(办理初始注册时,继续教育需提供注册时的前四个年度共120个学时),具体的初始注册要求按照省住建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苏建注函(2015)93号)的规定办理。市造价处将组织造价工程师长期失效人员初始注册的资料申报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1、2015年6月23日;6月29日(上午9:00-11:30,下午2:00-5:00),申请人将初始注册书面申请材料上报市造价处市场管理科。
2、书面申请材料受理地址:华侨路37号春风大厦2310室,电话:84784536,84784531。
附件:1、关于造价工程师长期失效人员处理意见的通知;
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3、江苏长期失效人员名单。
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