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支持:(0512) 63016160 / 销售热线:(0512)63016068
当前在线: 288 今日上线: 1384 今日新增: 3

关于开展造价工程师长期失效人员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  江苏省工程造价信息网 发布时间: 2015年06月09日   浏览: 2393   作者:江苏省工程造价信息网

各有关单位和人员:

    根据省住建厅《关于造价工程师长期失效人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要求,长期未办理延续注册的人员如需要执业的,应重新按建设部150号部令的有关要求办理初始注册(办理初始注册时,继续教育需提供注册时的前四个年度共120个学时),具体的初始注册要求按照省住建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苏建注函(201593号)的规定办理。市造价处将组织造价工程师长期失效人员初始注册的资料申报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12015623日;629日(上午900-1130,下午2:00-5:00),申请人将初始注册书面申请材料上报市造价处市场管理科。

2、书面申请材料受理地址:华侨路37号春风大厦2310室,电话:8478453684784531

 

附件:1、关于造价工程师长期失效人员处理意见的通知;

      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3、江苏长期失效人员名单。

 

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569

关键字:
相关下载: [附件1:关于造价工程师长期失效人员处理意见的通知.doc] [附件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doc] [附件3:江苏失效人员名单.xls]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一键分享: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