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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造价处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  江苏省工程造价信息网 发布时间: 2014年06月11日   浏览: 2265   作者:江苏省工程造价信息网

宁建价字〔2014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工作效率,切实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6号令)、《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66号令)和省建设厅《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规定》(苏建价[2006]383号)等文件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处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建、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房屋修缮、城市轨道交通和抗震加固等工程。

计价解释是指对国家、本省、本市发布的有关计价依据进行答疑与补充说明。

争议调解是指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执行国家、本省、本市发布的计价依据时发生的分歧或矛盾进行协调解决。

计价依据是指国家、本省、本市颁发的计价规范、计价表(定额)及相关的工程造价计价管理文件。

第三条  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省、本市相关计价依据,坚持客观、公正、严谨的原则。

第四条  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造价处)受市住建委委托,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的相关管理工作,对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造价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区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该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的受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细则执行。当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难于答复、工程建设当事人对答复或调解意见有异议时,可报送上一级造价管理机构处理。

第五条  到市造价处办理计价解释和争议调解的,市造价处综合科负责统一受理,计价管理科负责具体办理。在具体受理和办理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热情服务、态度友好。

 

第二章  计价解释

第六条  市造价处对外公布咨询的统一受理热线和网上受理平台。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相关人员均可以通过来电、来函(包括电子函)、来人等方式提出计价咨询。

第七条  计价解释的受理

1、综合科设专人统一受理来电、来函和来人咨询,热情接待,仔细询问。对咨询工程所在地不属于受理范围的,直接告知咨询人去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咨询;对涉及到相关争议的应告知咨询人按照计价争议调解的程序办理。

2、对属于受理范围的,综合科受理人应认真记录和填写《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计价解释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表1);对于同一咨询人或同一咨询事项的重复性咨询,受理人应在《登记表》中注明原承办人及咨询时间。

3、对于受理的来电咨询,综合科登记后,应即时告知咨询人我处相关专业人员将主动与其联系,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登记表》移交计价管理科负责人签收。

4、对于受理的来函咨询,综合科登记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登记表》连同来函一起移交计价管理科负责人签收。

5、对于受理的来人咨询,综合科登记后,当即联系计价管理科负责人,确认可以接待后,即时陪同来人去计价管理科,将《登记表》移交科负责人签收(如科负责人当时不在,可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先行接待,签收手续后补)。如计价管理科当时不能接待,综合科应请来人先回,同时告知来人我处相关专业人员将主动与其联系,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登记表》移交计价管理科负责人签收。

第八条  计价解释的办理

1、计价管理科负责人收到《登记表》后,应根据咨询内容及时将《登记表》(对来人咨询应陪同来人)移交一名相关专业人员承办,办理科内部签收,承办人负责该咨询的答复。对重复性咨询,原则上仍由原承办人办理。

2、承办人收到《登记表》后,对于咨询内容不明确的,可要求咨询人提供相关工程资料;对于存在计价争议的,应告知咨询人按照计价争议调解程序办理。

3、对于常识性的计价问题,承办人应即时给予答复;对于较复杂的计价问题,承办人应告知答复时限,并在答复时限内给予答复,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对于特殊或疑难问题,承办人应报科室负责人,集体商议,并根据需要到施工现场了解情况,必要时报请分管领导批准组织专家讨论,再给予答复,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4、对于口头答复后仍然需要书面答复的,咨询人应提交盖有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函和相关工程资料,承办人起草书面回复函,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正式行文,于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情况复杂的除外)。对于本省计价表(定额)和有关执行文件上已说明清楚的,或超出建设工程计价解释范围的问题,不予答复。

5、答复完成后,承办人应在《登记表》上详细填写答复情况,一式两份,一份交科室负责人,另一份交综合科存档。

第九条  咨询的答复应该及时、准确、完整;对于相同或类似的问题,应统一答复内容,严禁前后不一;咨询的相关内部资料应妥善保管,并按我处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办理移交存档手续。

第十条  综合科应做好回访工作,每月对来电、来函、来人咨询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报处相关领导。

第十一条  计价管理科应对咨询中出现较多的共性问题或典型问题及时整理、汇总,并按季度在《南京工程造价管理》期刊和我市工程造价信息网上进行发布。

 

第三章  计价争议调解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发生工程计价争议时,可以填写《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计价争议调解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表2),共同向市造价处申请争议调解。受委托对该工程提供咨询服务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首先明确对该争议处理的意见,咨询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争议各方及咨询单位应在《申请表》中明确一名持有有效造价师或造价员执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该方的调解代理人。如果其中一方无持证人员的,可以委托第三方作调解代理人。

第十三条  申请争议调解提交的资料:

1、争议各方及造价咨询单位联合盖章的《申请表》(附各方对该争议的书面意见);

2、参加争议调解人员的造价师证或造价员证;

3、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与补充协议;

4、施工图和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5、经批准的现场设计变更与签证资料;

6、与工程有关的其它资料。

资料提供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除《申请表》外,其它资料可为复印件。《申请表》和造价师证或造价员证为必须提交资料,其它资料可以根据计价争议的具体内容选择性提交。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计价争议调解申请,市造价处不予受理:

1、争议工程所在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在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未经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先行调解的;

2、市造价处已作出计价争议调解决定,而争议方未再提出新的证据的;

3、上级造价管理机构已作出计价争议调解决定的;

4、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5、已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的;

6、未按要求提供《申请表》和其它相关资料的。

第十五条  计价争议调解的受理

1、争议各方或任一方可派一名或各派一名申请人携带《申请表》和其它相关资料到综合科办理计价争议调解登记手续。

2、综合科审查《申请表》和其它相关资料,并在省咨询单位及人员数据库中核实《申请表》中明确的调解代理人的造价师或造价员身份的有效性,对于符合要求的,收下资料,当场给申请人出具《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计价争议调解受理单》(以下简称《受理单》,见附表3),并告知申请人我处将有专业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与其联系。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并将其所有资料退回。

3、综合科应在1个工作日内及时将《申请表》、《受理单》和其它相关资料移交计价管理科负责人签收。

第十六条  计价争议调解的办理

1、计价管理科负责人收到《申请表》等资料后,应根据争议内容及时安排两名以上专业人员承办,并指定一名担任承办组长,将相关资料移交承办组长,办理科内部签收。承办组长对该项调解负主要责任,组员负责协助组长进行会议安排、接待及记录等。

2、承办组长收到资料后,仔细查阅资料,并在4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要求争议各方及咨询单位的调解代理人到我处同时进行调解,告知调解会议的时间、地点,并要求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资料。调解会议应安排在调解正式受理后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因争议方或咨询单位原因延迟的除外),承办组员负责会议场地的预约。

3、对于特殊疑难问题,承办组长可视工程的具体情况,向科室负责人建议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解会,科室负责人同意后,应报分管领导批准。专家人数应为3人以上的单数,明确专家组长,与该工程有关的专家应当回避。

4、争议各方及咨询单位的调解代理人应按时到会,参加调解。如特殊原因需要更换调解代理人的,该单位应出具书面说明,加盖公章,经承办人员核实身份后,可以参会。调解会由承办组长主持,承办组员负责接待、查验参会人证件、会议签到和会议记录等。

5、承办人应充分听取建设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查看当事人提供的资料,核实有关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有专家参与调解时,应充分考虑专家意见。

6、调解结束时,参会各方的调解代理人、市造价处承办人员及聘请的专家都应在《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计价争议调解记录表》(以下简称《记录表》,见附表4)上签字。《记录表》一式五份,参与方各执一份,我处执二份。

7、一次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意愿约定时间再次调解。经调解,争议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建议根据合同约定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人民法院裁决、或去江苏省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

第十七条  调解完成后,承办人将一份《记录表》交综合科,其余资料交科室负责人保存,并按我处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办理移交存档手续。

第十八条  综合科应每月对争议调解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报处相关领导。

第十九条  计价管理科应对调解案例进行整理,选择典型案例按季度在《南京工程造价管理》期刊和我市工程造价信息网上进行发布。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从事计价解释和争议调解的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故意偏袒、弄虚作假、敷衍塞责或违反计价依据等行为,造成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我处将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及时追究,并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造价咨询单位应依法履行咨询义务,按照规定认真做好工程参建各方对计价的咨询工作;各单位的工程造价执业资格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我处建立计价争议调解数据库,对调解工程涉及的各方单位及执业资格人员予以记录,作为单位和个人信用管理的基础资料。对于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计价规范、故意偏袒、弄虚作假、恶意欺瞒等行为的单位和执业人员,予以不良行为记录,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471日起实施。

 

                       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4611

 

 

附表1:《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计价解释登记表》

附表2:《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计价争议调解申请表》

附表3:《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计价争议调解受理单》

附表4:《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计价争议调解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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