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金[2008]20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各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2008年10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8]302号)和2008年10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银发[2008]309号),现就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10月27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各档次利率0.27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从4.32%调整为4.05%,五年期以上从4.86%调整为4.59%。
 
二、从2008年10月30日起,下调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0.27个百分点,从3.15%调整为2.88%。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不变。
 
三、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严格贷前审查,加强贷后管理,切实控制贷款风险。
 
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立即将本通知转发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各地在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附表: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附表:
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单位:%
项   目 |
调整前利率 |
调整后利率 |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 |
  |
  |
当年缴存 |
0.72 |
0.72 |
上年结转 |
3.15 |
2.88 |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
  |
  |
五年以下(含五年) |
4.32 |
4.05 |
五年以上 |
4.86 |
4.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