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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工程建设标准化荣誉工作人员的通知

文章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时间: 2004年09月10日   浏览: 1865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申报工程建设标准化荣誉工作人员的通知 建办标函[2004]527号

  

关于申报工程建设标准化荣誉工作人员的通知

建办标函[2004]52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家人防办,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各城建、建工标准技术归口单位: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决定在2004年第35届“世界标准日”庆祝活动期间为从事标准化工作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颁发荣誉证书。为做好工程建设标准化荣誉工作人员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方法和程序:采取个人自愿申报,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初审,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我部审核,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定并统一颁发荣誉证书。

  二、申报范围和条件:凡目前在职或在岗从事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报:

  (一)从事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时间按截止到2004年9月底累计20年以上(含20年)计算;

  (二)目前从事标准的制修订、文献加工、信息情报、技术研究和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等具体工作。

  三、申报截止时间: 2004年9月20日止。

  四、有关要求:

  (一)请各部门(单位)按上述要求和规定时间及时申报;

  (二)申报人员要详细填写《从事标准化工作20年以上人员情况审核表》(下载网址:www.cin.gov.cn或www.cecs.org.cn )。其中个人工作简历部分,要将工作或职务变动情况逐一列明;

  (三)上报的《审核表》应经过本单位人事部门初审合格并签署意见后加盖本单位公章;

  (四)各单位要于2004年9月20日前将审核合格的《审核表》寄交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联系人:吴路阳、赵霞

  电话:010-68393043

  传真:010-68394385

  附件:从事标准化工作20年以上人员情况审核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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