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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标准定额司刘昕副司长在《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宣贯会议上的讲话

文章来源:  泰州工程造价信息网 发布时间: 2014年02月24日   浏览: 2342   作者:泰州工程造价信息网

刘昕副司长在《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

办法》宣贯会议上的讲话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1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2月11姜伟新部长签署第1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予以公布,将于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公布施行,对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巩固建筑工程计价模式改革成果,强化国有投资工程的造价管理,预防和化解发承包计价纠纷,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下面,我就制定《办法》的背景、《条例》的主要内容以及如何贯彻实施《办法》等问题,向大家作个简要的介绍。

  一、立法背景

  原《办法》)制定于2001年,对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发布实施,部分内容显得比较滞后。2009年标定司启动了《办法》修订工作,2010年6月修订稿送法规司后,法规司会同标定司进行了讨论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于2010年7月送部门和地方征求意见。根据各方意见,法规司会同标定司对征求意见稿逐条讨论修改。考虑到《办法》技术性强,涉及面广,于2012年12月再次送发改委、财政部和地方征求意见。期间,我们在南宁、北京等地多次组织召开了专家学者、地方同志和企业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意见。经反复协调并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办法》。

  这次修订主要有几个考虑:一是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2003年我部发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在全国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目前已有超过90%的国有投资的招标工程实行了工程量清单计价。原《办法》虽然规定了工程量清单制度,但只作为推荐性制度,是否采用由发包人自行决定,对此,需要适应当前行业发展需求做出修改完善。二是落实最高投标限价制度。为了提高招标公开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有效控制投资总额,防止高价围标,2012年2月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设定了最高投标限价制度,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否决其投标。《办法》需要落实条例的规定,建立最高投标限价制度,进一步明确其编制依据、公布方法等配套规定。三是预防和化解计价纠纷。2004年,财政部会同我部印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对合同价款内容、约定方式、价款调整等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对于预防和化解价格纠纷作用显著。原《办法》缺少这方面的规定,需要将规范性文件中成熟可行的做法上升为规章。四是加强监督检查。原《办法》缺少对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管手段和监管措施,还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

  二、主要内容

  (一)对工程量清单制度,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将编制工程量清单纳入《办法》的调整范围(第二条)。二是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第六条)。三是规定将工程量清单作为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和投标报价的重要依据(第八、十条)。四是规定工程量清单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七条)。

  (二)对最高投标限价制度,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将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纳入《办法》的调整范围(第二条)。二是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招标人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也可以只设标底不设最高投标限价(第六条)。三是规定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依据,即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第八条第一款)。四是规定最高投标限价的公布方法,除了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外,还应公布组成总价的分部分项费用(第八条第二款)。五是规定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如果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第十一条)。

  (三)为了预防和减少计价纠纷,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第五条)。二是吸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规定,补充完善了合同价款内容、合同价款的约定方式,以及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条)。三是规定预付工程款支付方式,明确按照合同价款或者年度工程计划额度的一定比例支付(第十五条)。四是完善了造价纠纷调解机制(第十八条)。

  (四)为了加强监督检查,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规定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以及竣工结算文件应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六、十九条)。二是规定了建设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的监督检查措施(第二十一条)。三是对造价工程师、造价咨询企业的法律责任与有关规章作了衔接(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三、贯彻实施《办法》的几点建议

  《办法》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当前摆在各地造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面前的重要任务,就是要贯彻实施好《办法》。为此,我想就《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讲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是抓好《办法》的宣传学习工作。

  《办法》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系统总结了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的经验,吸收了近年来国家和地方相关立法的新成果,同时又借鉴了各地成功做法,是一部具有较强操作性和实际指导意义的部门规章,也是我部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巩固和深化建设工程计价模式改革的重要成果。规章技术性强、涉及面广、新的制度安排多,对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影响深远,意义重大。今天到会的都是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负责造价管理的同志,大家要提高对贯彻实施《办法》重要性的认识,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贯彻宣传活动。同志们不但自己要率先垂范,学习好、领会好,还要抓好普法工作,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博等传媒的积极作用,大力宣传《办法》,使得行业从业人员和有关的行政相对人了解《办法》、熟悉《办法》、遵守《办法》,学会运用《办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是通过贯彻落实《办法》,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大家要把贯彻实施《办法》与贯彻实施《关于在建设系统内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五年计划》、《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的指导意见》相结合起来,进一步增强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法治理念,牢固树立法制意识,不断提高依法办事、依法履职的能力。这里有一点我强调一下,《办法》严格遵守了《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没有新设行政许可,也没有设定警告和罚款以外的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有关备案制度主要目的是收集、整理、更新行业管理数据,为主管部门及时发布市场价格信息提供基础支撑,本身并不是行政许可,各地一定要避免把备案制度当成变相行政许可。

  三是要切实加强执法,加强对《办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总结。

  《办法》规定了地方造价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的监督检查措施,并对造价工程师、造价咨询企业的法律责任与有关规章作了衔接。对违反《办法》的违法行为或者不当行为一定要加强执法,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维护《办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造价工程师在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依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行查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予以通报。《办法》已经明确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办法》配套细则,对规章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存在的疑问,可以及时与法规司、标定司联系,对《办法》条款含义或者适用问题需要部里明确的,可以请示部里,法规司将会同标定司作出答复。

  我就讲这些,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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