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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04年03月26日   浏览: 2082   作者: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
 
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的通知
 
苏建法(2004)95号
 
南京市建委、各市建设局: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活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并经2004年3月8日厅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
 
二ΟΟ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投标申请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由招标人组织实施,具体审查方式由招标人根据工程情况自行选择。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不得对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资格审查应当接受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五条 采用预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下同)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复杂工程提倡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在招标公告中详述预审条件和方法。资格预审文件中的合格条件应与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的要求相一致。
    资格条件中对企业和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要求应当与拟招标工程实际规模相适应。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的特殊工程,对企业资质和项目经理资质要求可以提高一个等级。
    第六条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须知;
    (二)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
    (三)要求投标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资料的目录。
    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须知内容包括:
    工程概况、资金来源落实情况以及招标人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等;招标人允许投标申请人选择招标标段的规定(如有标段划分);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确定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合格且被确定为参加投标的投标申请人)的方式、方法,以及当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9家时,拟邀请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数量;如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采用固定因素评分法或者选择因素评分法优选确定潜在投标人的,应附具体的评分细则;资格预审申请书的递交及资格预审的时间安排、预审结果的通知与确认等。
    第七条  投标申请人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申请人的企业概况;
    (二)投标申请人的财务状况;
    (三)近几年完成类似工程情况;
    (四)在建工程一览表;
    (五)拟派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情况及拟派项目班子、组织机构情况;
    (六)拟用于本招标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
    (七)拟分包企业情况;
    (八)招标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投标的,还应当提供联合体的情况。
    第八条 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截止至投标申请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时间应视工程情况及资审内容多少确定,一般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第九条 资格预审合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二)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三)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四)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满足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要求;
    (五)企业具有按期完成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机械设备、项目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
    (七)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八)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领取了安全生产许可证;
    (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在资格预审过程中,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申请书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并可对重要的内容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 对于小型工程,招标人必须邀请全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第十二条 对于一般和较大工程,招标人可以邀请全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当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少于9家或只有9家时,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当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多于9家时,且招标人认为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全部参加投标不利于体现招标的效率和经济性原则,则可根据工程规模,按照下列方法之一,从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中确定不少于9家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固定因素评分法。即按照《资格预审优选评分内容及标准》(详见附件)中第"一、二"项内容,对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进行综合打分,按照得分高低排序确定拟定数量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此方法适用于一般工程。
    (二)选择因素评分法。即除按照《资格预审优选评分内容及标准》(详见附件)中第"一、二"项内容,对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进行综合打分外,招标人还可选取"附件"第"三"项(附加分)中部分或全部内容对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进行附加打分,按照总得分高低排序确定拟定数量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此方法适用于较大工程。
    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向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向非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中应当写明具体原因或理由。
    潜在投标人未领取《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的,凭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向有关部门申领。
    第十四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写出资格预审报告,与招标文件一并报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资格预审报告应当载明工程概况、资格预审工作情况、评审结果、投标申请人未被确定为潜在投标人的原因或理由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若潜在投标人的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涉及到资格审查条件的应征得招标人同意,并须对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新,以证明其仍能满足资格预审合格条件,若达不到相应的资格条件,其投标将被拒绝。
    第十六条 投标申请人有权了解本单位的资格预审情况,招标人应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的疑问给予答复。投标申请人如认为招标人的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投诉。招投标监管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对资格预审过程及结果进行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该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准确判定。
    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采用资格后审的,评标报告中应当相应增加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内容。
    第十八条 实行邀请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规模邀请一定数量满足合格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小型工程不少于3家,一般工程不少于4家,较大工程不少于5家。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型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等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桩基、基坑支护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一般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2000万元之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500万元之间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等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200万元之间的桩基、基坑支护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较大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等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桩基、基坑支护工程。
    设区的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小型、一般和较大工程的规模,但上下幅度不能超过本办法规定的30%。
    第二十条 设区的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需对本办法"附件"中的评分优选内容及标准作调整的,必须报省建设厅同意。
    第二十一条 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八)项规定的内容在我省施工安全许可证未发放前可暂不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
资格预审优选评分内容及标准
 
    一、对投标申请人企业资格预审评分的内容及标准
    (一)财务能力
    1、净利润(税后利润)(评价企业营利能力)
    净利润>0,  得1-2分;净利润<0, 得0分;
    2、履约能力(评价企业履约能力)
    货币资金>招标工程合同估算价的15% , 得1-2分;
    货币资金<招标工程合同估算价的15% , 得0分;
    3、资产负债率=负债/资产(评价企业长期偿债能力)
    资产负债率<70%,得2-3分;90%>资产负债率≥70%,得1-2分;资产负债率≥90%,得0分。
    (二)企业业绩
    1、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项目得1-2分,没有得0分;
    2、承担的类似及以上工程获优质工程情况(每一评分奖项限评两个工程项目):
    市优工程(有效期一年)3-5分/项
    省优工程(有效期二年)得4-6分/项
    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等其他国家级优质工程(有效期三年)得5-7分/项
    鲁班奖(有效期三年)得6-8分/项
    3、承担的其他非类似工程获优质工程情况(每一评分奖项限评两个工程项目):
    市优工程(有效期一年)2-4分/项
    省优工程(有效期二年)3-5分/项
    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等其他国家级优质工程(有效期三年)4-6分/项
    鲁班奖(有效期三年)5-7分/项;
  (三)其他
   1、企业通过ISO9000系列标准质量体系认证 :得 1-2分;
   2、企业通过其他ISO 系列标准认证 :得 0-1分;
   3、承担的工程获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
省级(有效期二年)2-3分/项,地市级(有效期一年)1-2分/项。
    (四)投标申请人的不良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示,其中被行政处罚的扣4分/条;属违反规章以上规定的扣3分/条;属违反省以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扣2分/条;近几年出现合同纠纷的主要责任方扣1分/件。不良行为记录,处罚、通报文件有明确处罚时限的,按文件执行,无明确处罚时限规定的,扣分时限按一年计算(具体执行时间和办法由各设区的市确定)。
    二、项目经理资格预审评分的内容及标准 
    (一)项目经理业绩
    1、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项目得2-4分,没有得0分;
    2、承担的类似及以上工程项目获优质工程情况:
    市优工程(有效期一年)5-7分
    省优工程(有效期二年)得6-8分
    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等其他国家级优质工程(有效期三年)得7-9分
    鲁班奖(有效期三年)得8-10分
    3、承担的其他非类似工程获优质工程情况:
    市优工程(有效期一年)4-6分/项
    省优工程(有效期二年)5-7分/项
    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等其他国家级优质工程(有效期三年)6-8分/项
    鲁班奖(有效期三年)7-9分/项
    (二)其他 
    1、承担的工程获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
    省级(有效期二年)4-5分/项,地市级(有效期一年)3-4分/项。
    2、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优秀项目经理"称号
    部级(有效期三年)3-4分, 省级(有效期二年)2-3分,地市级(有效期一年)1-2分。
    (三)报名项目经理有不良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示,其中被行政处罚的扣4分/条;属违反规章以上规定的扣3分/条;属违反省以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扣2分/条。不良行为记录,处罚、通报文件有明确处罚时限的,按文件执行,无明确处罚时限规定的,扣分时限按一年计算(具体执行时间和办法由各设区的市确定)。
    三、附加分:
    (一)相关财务情况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评价企业短期偿债能力)
    流动比率≥1.5,得1-1.5分;流动比率≥0.8,得0.5-1分;流动比率<0.8,得0分;
    2、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评价企业迅速变现偿债能力)
    速动比率≥0.8,  得1-2分;速动比率<0.8, 得0分;
    注: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待摊费用)/流动负债
    (二)获江苏省建筑业综合实力二十强企业、或建筑装饰十强企业得 3-5分 (外省企业可得此项分值标准的60%)
    (三)现场考察
    1、现场管理(指在建工程。主要考察:施工资料、现场平面布置、环境卫生、机械设备、安全放火措施、管理班子在位情况等)1-2分
    2、施工质量(在建工程主要考察:工程实体质量,质量验检资料、原材料检验资料。竣工项目主要考察:工程的观感质量、质量验评资料等)1-2分
    (四)项目经理考核  1-3分
    (五)招标人认为需要的其他条件  1-3分(应附具体评分内容)
    四、有关说明
    (一)招标人应在各评分内容规定的分值范围内确定具体的评分分值。
    (二)财务能力及相关财务情况评审的依据是,投标申请人上一年度经会计事务所认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审计报告等。
    (三)本办法所称的"类似工程",是指工程在层次、跨度、结构或特殊施工工艺、特殊施工技术(装饰装修工程还包括造价)等方面与招标工程相类似(误差允许在±15%以内)。
    (四)本办法所称的有效期是指从发证或发文之日起算起。若发证、发文时间不一致的,以发文时间为准。
    (五)同一工程同一计分项,只计取最高级别的得分,不得重复记分。
    (六)有关证书、文件等业绩证明材料,投标申请人必须提供原件核实。如有特殊原因无法提供原件的,复印件必须经原发证部门盖章确认。
    项目经理的业绩证明材料,还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报告(或主体竣工验收记录)的原件以供核实。
    (七)对联合体的评分: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其资质等级应以联合体成员中最低资质等级作为其资质等级,并应根据联合体的资质等级,重新确定各成员的承包工程范围。评分时,应限于联合体各成员重新确定的承包工程范围内的业绩进行评分,超出该承包工程范围的业绩不能评分。同一评分内容,联合体各成员都具备的,方可进行评分,否则以零分计算。同一评分内容在计算分值时,应先对各成员分别进行评分,以成员中的最低得分作为联合体的最终得分。
作者:苏建法(2004)95号
来源:省建设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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