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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5年度镇江市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  镇江工程造价信息网 发布时间: 2015年04月23日   浏览: 2062   作者:镇江工程造价信息网

镇建价[2015]10

关于开展2015年度镇江市建设工程造价员

资格证书验证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造价管理处、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第66号令)、中价协《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等有关规定,决定从201551日起组织对全市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证范围

凡我市持有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颁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且证书编号前三位为苏11的造价员,需参加本次验证。

二、验证受理

验证受理时间从201551日起至2015630止。

三、验证程序

1、造价员登录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www.jszj.com.cn)“造价员管理系统”,在“资格验证”栏填报验证信息和造价工作业绩信息,打印验证申请表,网上提交验证申请。如忘记个人登录密码,可以与市造价管理处联系。

2、申请人持造价员资格证书原件、2012年至2015年期间40个学时的继续教育证明、专业印章、验证申请表(表中已含工程造价业绩证明及所在单位盖章),到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办理验证。镇江市区造价员直接到镇江市造价管理处办理,句容、丹阳、扬中、丹徒、镇江新区造价员验证工作由各辖市(区)造价管理处负责(具体联系方法详见附件),各辖市(区)造价管理处对所属单位的持证人员报送的资料进行初审后集中报送到镇江市造价管理处办理验证手续。单位有2名以上造价员的,由单位集中统一办理。

3、市造价管理处在“造价员管理系统”中审核网上申报材料及书面材料,验证合格后在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记录栏内加盖“2015年验证合格有效期至20191231日”印章,同时加盖“1213年继续教育合格(20)”、“1415年继续教育合格(20)”印章。

4、造价员专用章成本费由造价员本人承担。在验证时收回旧印章,由造价管理机构集中销毁。

5、验证结果将在“镇江工程造价信息网”和《镇江工程造价信息》刊物上发布公告。对验证不合格的人员,应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60天,逾期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统一上报省造价管理总站注销其造价员资格。

6、造价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验证不合格,应限期整改:

1201211日以来无工程造价工作业绩且不能说明理由的;

2201211日以来参加继续教育学时不满40学时的;

3201211日以来在工程造价从业中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4)到期未参加资格证书验证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验证并注销造价员资格:

1)验证不合格且未达到限期整改要求的;

2)已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3)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或者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4)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年龄超过70周岁原则上不予验证。

四、其他事项

1、根据中价协的规定,造价员每四年验证周期内要完成40个学时的继续教育。我市造价员的继续教育培训方式以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造价员网络继续教育为主,请各单位及各造价员及时关注资格证章的有效期限,自行安排时间参加网络教育学习。

参加2015年度验证的造价员如继续教育没有达到规定学时要求的请即登录“江苏省造价从业人员远程教育网”(网址:http://www.jszjycjy.com)进行相关学习,补足继续教育学时,以便按时参加本次验证。

同时具有造价师资格的造价员,在规定的年度内完成的造价师继续教育学时予以认可。

2、根据中价协《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管理办法》和我省的实施细则,要求造价员的证章由本人管理和按规定使用。实行用人单位集中管理的,本人可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证章管理的权利和义务,避免由此而产生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双方中途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将造价员证章归还本人。

附: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联系方式:

序号

区域

办理地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

市区

镇江市永安路10

刘伟超

85581885

2

句容市

句容市华阳东路2

张楚苒

87301281

3

丹阳市

丹阳市南环路56

杨焕

86569821

4

扬中市

扬中市扬子中路168

张晶晶

85156640

5

丹徒区

丹徒新区金谷东路5

魏丽

88993193

6

镇江新区

镇江新区港南路300

王冬梅

80863987

 

 

镇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5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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