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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计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  扬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发布时间: 2010年06月13日   浏览: 2249   作者:扬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扬州市城乡建设局文件


扬建工〔2010〕1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
计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承发包双方合法权益,提升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水平,促进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计价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扬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项目承发包计价活动时,应执行本通知。
    二、工程承发包过程中发包人不得有意压低工程造价,迫使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视为迫使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一)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低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现行计价标准,以压低工程造价的;
  (二)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漏项、工程量少算、项目特征描述有误等较严重质量问题但不同意调整招标控制价或不同意结算时调整的;
  (三)招标控制价未按规定进行编制,导致价格过低的;
  (四)招标人在确定招标控制价调整系数时,根据工程暂列金额、暂估价、甲供材料的实际,在市造价站、市招标办当期发布的调整系数幅度范围内取值,但取定的招标价调整系数经折算后超出本市当期投标报价优惠下浮合理幅度警戒指标的。
  (五)其他故意变相压低工程造价的。
    三、工程发包人应当结合工程实际在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中明确提出工程质量创优和安全文明施工的争创目标,并配合做好创优工作,按规定保证按质论价费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等费用的投入。结算时,对已创建成各类优质(优质结构)工程的和各级安全文明工地的,应按相关费率足额计取按质论价费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四、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和各投标单位,在提供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必须提供《扬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数据表》(见附件二)。当发包项目标段由多个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多个专业组成时,应以单项工程为单位,按扬州市建设工程投标报价优惠下浮合理幅度警戒指标的工程类型分类汇总成《扬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数据表》。
投标报价时,投标人不得采用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进行恶性竞争,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应当使用符合"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投标智能化评标系统数据标准"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软件。投标人应将投标格式文件和工程造价格式文件同时刻入投标光盘。
    五、扬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办法如下:
    1、判定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评标委员会应当参照扬州市建设工程投标报价优惠下浮合理幅度警戒指标,并结合投标人的实际成本予以确定。
    2、当投标人报价超出总价让利警戒指标时,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评标委员会应结合各项警戒指标对其重点评审。
    3、评委应当结合《扬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数据表》,并依据各单项工程的成本评审进行标段成本的评审。
    4、当投标人报价中除总价外有两项让利警戒指标超出时,评标委员会可结合投标人报价情况,判定其投标低于成本报价。
    5、当投标人报价中综合单价低于招标文件确定的过低的投标单价标准,且低于各投标单位平均价5%,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评标委员会综合各项因素认定投标单价不能成立的,应视为该清单项低于成本;同时按照《关于印发〈扬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规则(暂行)〉的通知 》(扬建工〔2005〕39号)的规定计取合价差,当投标人投标报价中计取的利润不足以弥补合价差总额时,则该报价界定为低于企业成本价。
    六、在评委评标后,招投标管理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随机对项目评审进行检查复核,对评标工作未能认真履职的评委将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七、扬州市建设工程投标报价优惠下浮合理幅度警戒指标作为各专业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投标单位投标报价的参考和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报价合理性的依据。
 扬州市建设工程投标报价优惠下浮合理幅度警戒指标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市场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发布。
    八、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当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一般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工期在一年以内,合同总价在500万元以内,并且施工图设计深度符合规定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招标人应给投标人提供足够时间(从招标文件发出后,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在投标前复核确认清单工程量的准确性,修正招标文件中的缺陷或者错误,否则,不得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
    九、发包人、承包人和中介机构及个人在承发包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以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进行严肃处罚。
    十、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2010年第一期扬州市建设工程投标报价优惠下浮合理幅度警戒指标
    附件二:《扬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数据表》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


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招标办、市造价站、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各县(市)招标办。

附件一:2010年第一期扬州市建设工程投标报价优惠下浮合理幅度警戒指标

 附件二:《扬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数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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