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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方在处理分包方下属民工工资时应注意的问题

文章来源:  淮安工程造价信息网 发布时间: 2012年02月02日   浏览: 2185   作者:淮安工程造价信息网
 

 

 □\俞光洪 盛尚坤
    
  建筑市场的民工工资支付一直是社会热点问题。一般来说,分包方下属的民工工资应由分包方自行支付,然而现实中,分包方下属的民工经常以拖欠工资为由到工地闹事向总包方索要工资或以上访为手段讨要工资,对此无非有两种情况:一是分包方确实拖欠民工工资;二是分包方并未拖欠民工工资,而是以民工讨薪的形式企图多要工程款。由于涉及社会稳定,政府遇到此种情况都会向总包方施压,要求其先行垫付民工工资,尤其是在分包方不出面甚至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但是,总包方对于分包方下属民工的身份、欠薪是否属实等情况并不清楚,支付之后将来与分包结算时,认定也比较困难。所以,总包方往往处于两难境地。
    
本文对总包方处理分包方下属民工工资时应注意的问题作一总结,以供总包方处理时借鉴。
    
总包方在处理分包方下属民工工资时可能涉及到的问题
    
根据笔者的经验,总包方在处理分包方下属民工工资时共同遇到的问题一般有:
    
第一,分包方拖欠民工工资,总包方是否有义务予以垫付;
    
第二,总包方应如何处理,才能保证垫付的民工工资在事后可以被认定为已付分包方的工程款,并确保在多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可以向分包方追偿。
    
  总包方垫付分包方下属民工工资的依据
    
  ()依法分包的,总包方应在未支付工程款限额内承担农民工工资垫付责任。
    
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因此,在合法分包的情况下,总包方是否有义务垫付农民工工资,要视其是否有因拖欠工程款致使分包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而定。
    
但在总包方与分包方工程结算前,总包方是否拖欠分包方工程款无法确认,故政府部门为了维稳,不论是否拖欠都要求总包方先行垫付,如果结算后发现多付工程款,则由总包方向分包方追要。
    
  ()违法分包的,总包方负连带支付责任。
    
违法分包的情况下,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的规定,总包方对分包方拖欠的工资承担连带责任,而且该责任不以总包方拖欠分包方工程款数额为限。
    
此外,如果违法分包人是个人,该个人从总包单位承接工程后组织民工施工,从劳动关系上来说这些民工也易被直接认定为与总包方形成劳动关系,总包方更有义务支付民工工资,此种分包模式对总包风险巨大。
    
总包方在处理分包方下属民工工资问题时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经验,笔者认为总包方在处理分包方下属民工工资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严把合同关,选择合法的承发包模式和分包人,在合同层面做好法律风险防范。
    
  首先,在签订合同前,总包方应对分包方的施工资质进行审查,将分包工程发包给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
    
  其次,分包合同中应约定在总包方不拖欠分包方工程款的情况下,因分包方原因拖欠民工工资导致民工到施工现场闹事的违约责任方法,违约责任要具有一定的威慑力并且细化,这样,就会增大分包方拖欠民工工资的成本,降低民工因被拖欠工资而到工程现场闹事的可能性。
    
  再次,分包合同中可约定在分包方拖欠民工工资时,总包方有权将未支付的工程款直接用于支付分包方拖欠的民工工资,相应的工程款视为总包方已支付。
     (
)加强现场施工劳动管理,监督分包方下属民工工资的发放。
     1.
加强现场施工劳动管理,对分包方使用的所有民工,进场前均到总包方进行劳动合同备案管理;
     2.
加强施工现场进出入管理,出入施工现场的所有民工均须持证或佩戴工作牌,以尽可能地使所有在现场的民工信息被总包方所掌握。
     3.
加强对民工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如果前述两项工作做得细致且到位,总包方即可对分包方民工工资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注意保存证据,规范操作,为后续追讨做准备。
    
  如果出现民工讨薪事件,总包方在处理过程中要注意保存证据,规范操作,为后续追讨做准备。对此,要注意区分分包方出面处理和不出面处理两种情形:
    
  1.在分包方出面配合的情况下,总包方在处理民工工资时,应先与分包方签订垫付民工工资协议,约定民工领款签字后分包方应签字确认民工已实际领取。此种情况下,总包支付民工工资被确认为支付分包方工程款没有任何问题。
     2.
在分包方不出面配合的情况下,我们认为,总包方应注意做好如下工作:
    
  (1)要求民工或班组对拖欠的民工工资制作工资表。
    
  (2)就所有民工或班组自行提交或汇总的工资表及相关工资数额向分包方发函,要求其予以核实确认,并告知逾期确认的后果。
    
  (3)政府(如信访办、民工办公室等)对民工工资见证确认。
    
  (4)应在项目工地进行公告。
    
  经政府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由政府或总包方在项目工地进行醒目张贴公告(最好由政府相关部门发布公告),并对该公告拍照留存。
    
  (5)相关文件要标明具体项目名称,以确保证据与项目工程的相关性。
    
  (6)民工领款前的文件签署和确认文件要齐全。
    
  民工要签署承诺书,承诺其申报的工资数额属实,能提供欠薪依据的要求其予以提供,并承诺领款后不再继续闹事,否则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民工要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尽量本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要出具委托书,委托书要有现场办理的其他民工两人(最好包括班组长)以上签字见证。
    
  (7)实际支付过程中,应优先选择银行卡方式支付工资。
    
  首先,应该核实申领工资的农民工的个人身份信息;
    
  其次,支付方案应该首选银行卡支付,以便证据固定。
    
  再次,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可选择现金支付,现金支付时最好是在政府的协调下集中进行,现场建议安排录像,政府也要对相关支付进行签章见证,收款人要写收条。
    
  (8)应注意证据的事后保存,建议保存期限应不少于5年。
    
综上,本文只是笔者从亲历案件所得到的一点启发,希望对总包方处理分包方下属民工讨薪时能有些许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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