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了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并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制订房屋征收年度计划。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并根据征求意见进行调整和修改。办法同时明确,对在征收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政府及部门,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