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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新丰电厂“7.8”重大事故的通报

文章来源: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发布时间: 2006年09月22日   浏览: 1657   作者: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建质[2006]225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0578,内蒙古自治区新丰电厂1号汽轮机房的球型网架屋面结构发生垮塌,导致6名施工人员死亡、8人受伤,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极其恶劣。

  根据国务院联合调查组对内蒙古自治区新丰电厂施工事故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认定,我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将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由一级降为二级的处罚。对内蒙古康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给予将电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由甲级降为乙级的处罚。对内蒙古康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张晖给予吊销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的处罚。对项目监理张魁未经注册,以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监理业务,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对其处以5000元的罚款。对内蒙古蒙能招标有限公司给予暂停招标代理资格半年的处罚,并责成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对其处以20万元的罚款。对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违规审批电力行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停止电力行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和总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以上各项处罚正按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我部要求有关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宪华、内蒙古康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要润虎,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的教训,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以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格履行法定质量安全监理责任。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全局意识和大局意识,坚决维护中央宏观调控的权威性,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加强纪律,确保政令畅通。要切实贯彻国务院第146次常务会议精神,深刻汲取此起严重违规事件和重大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强化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一要进一步加大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力度,督促建设活动各方主体严格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于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尤其是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要加强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选址程序,特别是要强化省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对区域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管理。要加强建设项目选址的后续管理,对已经取得项目选址意见书但项目最终未得到审批或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动失效。要强化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和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制度,将是否按规定核发选址意见书作为督察和监察的重点内容之一。对于规划实施监管不力,要依法追究规划监管部门有关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三要强化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各地要严格招标代理机构市场准入,并加强准入后管理,重点是监督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依法实施招标代理活动。对于虚假招标、串通招标等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和责任人,要予以严肃处理。

  四要严格实施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对于不具备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措施的项目,坚决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严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参加招投标和施工活动。对于违法向不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承建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要依法追究发证机关有关负责人的违法发证责任;对于发现的未经施工许可擅自开工的项目,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擅自施工的,除严历处罚有关市场责任主体外,还要严肃追究建设主管部门或建筑市场执法机构有关负责人监管不力的行政责任。

  五要进一步落实监理企业质量安全监理责任,督促其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按规定程序和内容实施监理,并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认真实施旁站监理,预防各类事故发生。要加强对监理执业人员的管理,监理人员必须在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注册证书后,方可以注册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监理工作和承担《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的关键岗位工作。

  六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各类行政许可项目的法定条件,并强化对行政许可后的动态监管。对于施工安全许可证颁发机关审查把关不严的,要严格追究发证机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对于监管薄弱、执法不力、违法核准行政许可,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触犯国家法律的,要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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