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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分部、单项业务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  扬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发布时间: 2009年03月10日   浏览: 2185   作者:扬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扬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扬建价〔2009〕2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分部、单项业务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对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分部、单项业务的管理,维护我市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提高执业质量,根据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149号令)、江苏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苏建定函〔2005〕4号《关于进行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分支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分部、单项业务备案管理工作,作如下要求:
    一、分支机构备案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至我站办理告知性备案: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其设立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4、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专职专业人员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聘用合同、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办理的人事代理合同、养老保险金缴纳凭证复印件。甲级企业分支机构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中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名,其他专职技术人员应具有造价员资格证书;乙级企业分支机构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6人,其中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名,其他专职技术人员应具有造价员资格证书。
    5、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甲级企业分支机构办公场所不小于100m²,乙级企业分支机构办公场所不小于60m²的证明资料;
    7、技术装备能满足分支机构营业要求。
    二、分部备案
    扬州地区造价咨询企业跨县(市、区)设立分部的,应当自设立分部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至我站办理告知性备案:
    1、《扬州地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部备案表》;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4、拟在分部执业的专职专业人员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聘用合同、人事代理合同、养老保险金缴纳凭证复印件。甲级企业咨询企业分部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4人,其中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名,其他专职技术人员应具有造价员资格证书;乙级企业分部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名,其他专职技术人员应具有造价员资格证书。
    5、分部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甲级企业分部办公场所不小于40m²,乙级企业分部办公场所不小于20m²的证明资料;
    7、技术装备能满足分部营业要求。
    三、单项业务备案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地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完成业务之日起10日登陆江苏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单项业务备案,并向我站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3、单项业务造价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4、单项业务造价咨询成果报告书(原件)。
    各分支机构、分部、单项业务企业应及时、如实提供备检材料,严禁弄虚作假。我站将根据备案工作要求组织检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分支机构、分部、单项业务企业,我站将依据有关规定要求限期整改,经复查整改仍未达标,将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开展咨询业务活动,取消执业资格,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各县(市、区)造价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进入本行政区域内的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分部及外地进市承接单项业务的造价咨询企业,及时调查了解摸底并上报市造价管理站,以维护我市造价咨询市场的秩序。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

抄送:省造价管理总站;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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