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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3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的通知

文章来源:  淮安工程造价信息网 发布时间: 2013年09月27日   浏览: 1665   作者:淮安工程造价信息网
 
 
 
苏建函注册[2013]607号
关于开展2013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及《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等规定要求,现就我省2013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延续注册的范围
    1、对于2009年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合格(即:注册证书编号为“建[造]0932XXXXXX”)及注册有效期满仍未办理延续注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2、继续教育要求在注册期内达到120个学时(2010年—2013年)。
    3、有效期已到期但仍未办理延续注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名单附后,详见附件3),可参加今年的延续注册。
    二、延续注册的申报方式和程序
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采取网上申请和书面资料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申请人登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 ) ,进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系统”),填写基本情况和上传相关扫描件,打印《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上需要注册人员本人签字并加盖聘用单位公章,并将数据上报初审机关。
    2、申请人在“江苏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www.jscin.gov.cn/web/zyzc/)(以下简称“省系统”)中申报流程。
    3、申请人将书面资料报单位所在市造价管理机构,由市造价管理机构核对书面资料是否齐全、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无误后书面资料和注册证书原件按附件1、2分类汇总,同时在省系统中签署核对意见,并按规定时间汇总上报。
    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对申请人的网上申请和书面资料进行初审,并将审核合格人员的相关资料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5、对于延续注册合格的,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统一向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发放《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6、补正材料要求、初审结果、证章发放情况等信息均在省系统首页“申请事项查询”中查询。如需补正材料,按照要求及时补正,超时按不合格处理。
    三、延续注册的材料要求
    1、《申请表》(一式两份,省市各存一份 );
    2、《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各项按序装订,其中《申请表》为原件,其余为复印件(注册证书原件交市造价管理机构,其他资料由市造价管理机构将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给申请人)。
    需要重新打印新注册证书的请提交一张两寸免冠照片(背后注上姓名和单位)。有以下两种情况:
    (1)持老版证书到期未及时办理延续注册;
    (2)注册证书遗失(请同时在省级报纸申明遗失,并提交报纸原件)。
    四、延续注册的办理时间
    1、申请人请于2013年9月16日 —10月9日申报网上延续注册数据及书面资料;
    2、2013年10月10日-10月20日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对上报资料进行核对并汇总。2013年10月24日前将相关资料、汇总表上报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综合便民服务中心执业资格注册窗口。
    五、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2000〕839号),注册收费标准为50元/人,执业专用章费30元/枚。
    联系人:刘初蕾
    联系电话:025-51868919
    材料报送地点: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南京市江东北路289号银城广场A座8楼)
    六、部系统操作疑难问题可咨询部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10-82336666。
    七、省系统操作指南
    省系统用户注册指南请到“江苏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首页“用户登录”区下方点击“注册用户操作手册”下载。
    省系统操作疑难问题可咨询技术支持电话:刘洁025-51868276。
    附件:
    1、       市2013年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汇总表
    2、       市2013年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换新证)人员汇总表
    3、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效期满仍未办理延续注册人员名单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9月16日
抄  送:省造价管理总站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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