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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办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学习的通知

文章来源: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发布时间: 2004年08月17日   浏览: 1510   作者: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中价协[2004]024号

 

各省级、部门注册机构及相关人员:

 

建设部第75号部令和建标[2002]187号《<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规定,“未按规定进行初始注册,其全国造价工程师考试合格成绩可以保留,但每年必须参加造价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要求,以便再次申请初始注册”。“造价工程师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0学时”。对于“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不予通过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年检”并“不予续期注册”。“未按规定进行续期注册或经续期注册不合格人员,由建设部注销其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予以公告”。

 

据了解,目前仍有一些具有造价工程师考试合格证尚未初始注册的人员及部分已注册的造价工程师,未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或继续教育不合格。为满足这部分人员注册需要,经研究决定:我协会将会同各省级、部门注册机构为上述人员补办继续教育学习。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    报名条件:在2000年至2003年期间,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学习。中价协将根据报名人员情况与各省级、部门注册机构协商后,确定补办继续教育学习的方式、时间、地点,并在中价协网站上公布。中价协网站网址:www.ceca.org.cn

 

二、     报名时间:2004年8月20日至9月30日。

 

三、     报名方式:凡申请参加学习的人员,需填写继续教育补习申请表并发送邮件或传真至中价协;也可到各省级、部门注册机构报名,经其汇总后报中价协。

 

四、     联系方式: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九号建设部    邮编:100835 

传真:010-68316136                      电话:010-68316136

邮箱:organise@ceca.org.cn                联系人:施笠

 

附件:继续教育补习申请表

 

 

 

00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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