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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中漏洞与机会点的寻找方法

文章来源:  工程造价培训网 发布时间: 2013年10月13日   浏览: 3601   作者:工程造价培训网

 考点答疑:工程量清单中漏洞

 

与机会点的寻找方法

 

    工程量清单的特点是单价在投标时已定死(基本不变),所以工程的总价到了就能达到盈利的目的。利用这点可在投标中灵活运用,例如若付款方式是以基础、主体、竣工三个阶段来付,则在基础部分可高报价,使得第一次付款可得到较多资金来支持主体施工,靠后的工程项目可低报价以平衡总造价,降低资金成本。或者在图纸中发现问题必须变更签证,则可将其要增加的项目单价提高降低要减少项目的单价,以达到投标总价不变或较低而中标,在结算中因签证部分单价高而获得较高结算价。

  在实践中,招标单位的标底编制一般由专业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负责,但那里有许多造价人员基本上属学院派,与施工单位中的造价编制人员不同。施工单位的造价人员一般经多年工程实践,对施工中的技术措施有较清楚的了解,可以针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技术措施进行编制投标报价。但专业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中的造价员就不行,他们只能按一般固定费率套价。如某工程中有深基坑井点降水,而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实践认为可以采取新型管井降水,不需要采取井点降水,结果投标报价与标底相差近百万。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是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由招标人提供工程数量,投标人自主报价,经审定合理低价中标的工程造价计价模式,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投标人完成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费用,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和规费、税金,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指完成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要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工程量清单是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具有强制性、实用性、竞争性、通用性特点。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将以工程预算为计价依据的静态模式改为将各种因素考虑在综合单价中的动态的计价模式,这个动态模式有利于发挥企业的自主报价能力,有利于规范业主在招标中的行为,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反映市场的经济规律,有利于风险合理分担,有利于提高施工企业的技术水平。

  和招标代理共同商量,采用总多细致的约束条件做陷阱,一般投标人一不小心就被废标。当然,遇到特别精通造价合同的备案管理监督部门,不允许设置非贸易壁垒的话,就只有下更大工夫设置隐秘的废标条件了。

   清单的推行深化,由于清单特有的竞争特点,以及一口价包干的特点,应该促进对设计、质量、合同等前期工作的重视。完美无缺的前期工作,对于清楚地投标报价,杜绝某些投机分子的冒险,保证工程质量,竣工结算不扯皮,都有很大的好处。

  1.从设计文件中找漏洞,毕竟很多设计人员都是纸上谈兵,无太多的施工经验,对于施工技术和措施一知半解,必定会产生设计变更,投标中涉及相关的单位报价可适当抬高,并且在施工过程中多和设计人员沟通,合符情理地创造设计更改,毕竟甲方对设计院提出的设计更改多数没有异议,这样就可以合理签证并使用新的单位高价

  2.一定要做好甲方方面的公关工作,无论是谁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都要经甲方审定,若和甲方关系理顺(毕竟很多施工单位和甲方关系都不一般),由甲方经办人员出面提出部分项目暂时不做或降低标准等(例如房建中的墙地面砖,铝合金门窗、弱电等),造成漏项以利于后期追加签证,此时单位造价就可有很多操作空间,不受竞标价影响

  3.投标报价中,可根据施工经验预计可能发生签证的单项单位造价可适当高些以利于后期签证定价,毕竟甲方在合同里对签证综合单价的取认有一定的条款。

  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中,大家可能会遇到这样问题.招标单位提供的工程清单数量与实际不付,有的差距少,有的差距相当大,在图纸及工程清单答疑时提出,不知是招标方还是被委托代理方,为了维护自己的面子还是故意埋的地雷.往往得到的答复是模糊的概念,投标报价方预算人员,只有按提供的清单数量报价,施工方明知吃亏也没办法.我个人认为,工程量差距大的项目,综合单价报价少高一点,在签定合同时尽量争取可调价合同,合同约定可调价范围尽量小一点.在合同签定时应约定好招标方的提供的清单数量有误的处理方法.在合同签定时合同签定人员要和预算人员一起,就清单数量差距的费用计算出来,合同约定可调价范围恰好小于清单数量差距的费用.这样在最后结算时,实际工程量差的地方也能算上,施工方没有吃亏.甚至还沾光.

  工程量清单是一种单价合同,施工方对施工方法、设计文件,实际状况熟悉的话,首先采用不平衡报价去中标,合同不能签成固定总价合同,实际利润靠变更工程量解决,现在的设计图纸可以顺利施工的很少,总是改来改去,尤其是设备安装改造工程,设计院的设计可以采用的地方不多,大量的变更,使低价格中标,结算时仍有很高的利润成为现实。

  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方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部分,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增减的工程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依据业主方招标原则,不外于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可调单价合同三种,偶认为不同的合同方式有不同的投标及签订合同条款的策略.

  1.总价合同模式:需要在充分,务实了解具体工程的前期资料,业主方的实际情况,工程各种风险,参照以往施工的相同或相似工程的具体工程量指标及造价指标(单建筑积造价等)的情况下,结合工程量清单的具体内容,把内容细化,成标段化分成各单位或分部工程来控制.总的来说,在总价合同模式下投标的较好原则是:"在控制整体工程预测总造价符合市场和投标方的基础上,化整为零地来填写各项单价".效率会高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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