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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住宅建筑规范》、《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发布宣贯会及举办师资培训班的通知

文章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时间: 2006年04月29日   浏览: 1727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召开《住宅建筑规范》、《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发布宣贯会及举办师资培训班的通知 建办标函[2006]26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司局,部机关有关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部《关于认真做好<住宅建筑规范>、<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召开《住宅建筑规范》、《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规范》)发布宣贯会,并举办两期师资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布宣贯会

  (一)参加人员

  1.建设部领导;

  2.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能源局、财政部经建司、国家标准委工交部、国管局房地产管理司的有关负责同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标准化工作负责同志或有关处(站)负责同志及设计院代表,部机关有关司负责同志,《规范》编制组专家,部分企业代表,以及参加第一期师资培训班的同志。

  (二)会议时间

  1.会议时间:5月11日9∶00~10∶30;

  2.报到时间:2006年5月10日下午或5月11日上午8∶00~8∶45。

  二、师资培训班

  (一)参加人员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标准化工作的同志、设计院总工程师、技术骨干、施工图审查人员等,应包括建筑学、暖通空调等专业。

  以上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选派,不少于10人,分两期参加,每期不少于5人。

  (二)师资培训的具体安排

  第一期:5月11日至13日,5月10日报到。

  第二期:5月15日至17日,5月14日报到。

  师资培训班收取培训费550元/人,由我部委托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承办。培训期间,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

  (三)参加师资培训人员,经考试合格后,由我部统一颁发师资培训合格证。获得师资培训合格证的人员及《规范》主要编制人员可在各地方宣讲《规范》。

  参加我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且考试合格的人员,其学时应当计入继续教育学时。

  三、发布宣贯会及师资培训班地点

  北京银泉大厦(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西里11号,电话:010-68455682,联系人:卜艳丽)

  四、报名截止日期:2006年5月9日。

  联系人: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梁锋、汤亚军

      电话:010-58933043;传真:010-58934385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李耀东

      电话:13801127590;传真:010-84280361。

  附件:1.《住宅建筑规范》、《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发布宣贯会及师资培训班回执(略)

     2.北京银泉大厦地理位置图(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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