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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苏州市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  苏州工程造价信息网 发布时间: 2011年05月16日   浏览: 1736   作者:苏州工程造价信息网
 

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苏州市工程造价协会

苏工价〔201113

苏工价协20111

 

关于做好苏州市建设工程计价解释
与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

市各建设、施工、造价咨询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工作,建立和完善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制度,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工作效率,切实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的操作规程通知如下:

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以下简称“造价处”)受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工作,苏州市工程造价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做好建设工程计价争议调解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县(市)造价管理机构受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地区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的相关管理工作。

不需作书面答复的计价争议调解属计价解释范畴,由各市造价处负责处理;对计价争议调解由协会负责做好计价争议调解的组织、召集工作,并及时将处理结果进行归纳总结,在网上向社会公示,对于共性问题、同类课题,以起到相互借鉴、信息共享之作用。

一、计价解释

1. 咨询计价解释可通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网址:http://www.szjs.net)建议咨询栏目或来电进行咨询。对于来电咨询,由造价处按专业分类受理,(受理电话:建筑与装饰65185030;市政、安装65183950;仿古建筑、园林绿化:65181943),常识性问题作即时口头答复,因来电咨询的局限性,电话答复不作为最终有效答复。

2.对于来函、来人进行咨询计价解释的,应提供相关工程资料,并从江苏造价网苏州分网上下载(网址:http://www.jszj.com.cn)填写《计价解释来人、来函咨询记录单》(详见附件一),计价解释可以口头答复的当场答复,需要书面答复的,需在《计价解释来人、来函咨询记录单》表头加盖单位公章。由造价处专业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情况复杂的除外)。

 对于特殊或疑难问题,计价解释人员应到施工现场了解相关情况,组织专业人员(专家组)讨论后再作出答复。

对于江苏省计价表(定额)和有关执行文件上已说明清楚的,或超出建设工程计价解释范围的问题,可以不予受理。

协会及时将书面答复意见、处理结果进行归纳总结,及时在苏州工程造价信息网发布;计价释人员口头答复过程中出现较多的、共性的问题应及时记录、整理,在《苏州工程造价信息》杂志上按月发布。

二、计价争议调解

1. 计价争议调解的申请、受理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发生工程计价争议时,各方当事人可向协会提出计价争议调解申请(咨询电话65185032)。计价争议调解前,申请人首先从江苏造价网苏州分网上(网址:http://www.jszj.com.cn)下载填写附件二(计价争议调解申请单),写明争议的事实及相关情况、提交争议评审的事项,并负责联络争议各方填写对争议处理的建议和意见等。受委托对该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首先明确对争议处理的意见,并加盖咨询单位公章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同时向协会提供下述资料:

(一)争议各方当事人联合盖章的争议调解申请单(详见附件二)。

(二)申请调解方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三)施工图与经监理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

(四)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与招投标文件;

(五)现场设计变更与签证资料;

(六)与工程有关的其它资料。

协会负责做好争议调解的受理、登记、资料收集工作。协会受理争议调解申请单后,根据争议调解的内容,从工程造价行业专家库中指定相关专业人员为争议调解人(与争议各方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回避担任调解人),组成评审小组,安排争议调解具体时间,并在3 个工作日内通知各方当事人。在7个工作日内实施争议调解活动。争议调解人确认参加争议调解活动后应准时参加调解活动,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准时出席的,应提前一天通知协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计价争议调解申请,造价协会可以不予受理:

(一)未按上述规定提供资料的;

(二)造价管理机构已作出计价争议调解决定,并且争议调解的申请人未再提出新的证据;

(三)上级造价管理机构已作出计价争议调解决定的;

(四)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五)已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的;

(六)当事双方参与争议调解人员不是“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证书”或“造价员证书”持有者。

2. 计价争议调解的实施

计价争议调解时,争议各方当事人应准时参加争议调解活动,参加争议调解的人员应当持有“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证书”或“造价员证书(造价编审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表单位出席争议调解活动。

评审小组仔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合查看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核实有关情况,提出调解意见,并详细填写《造价争议调解记录单》(详见附件三)。争议当事人同意争议调解意见的,当场在《造价争议调解记录单》上签字确认,并将《造价争议调解记录单》一式三份交各方当事人。协会将争议调解有关资料登记归档,留存。

经协调各方当事人对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根据合同约定提请仲裁或人民法院裁决。

 协会每半年将计价解释(书面)和争议调解的实例汇总,及时整理成册,印发各会员单位交流。

对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故意偏袒、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造成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任人员,协会配合造价处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及时追究,严肃处理。

本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的操作规程201161日起试行,具体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或苏州市工程造价协会联系。

 

 

附件一:计价解释来人、来函咨询记录单

附件二:计价争议调解申请单

附件三:计价争议调解记录单

 

 

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苏州市工程造价协会

0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调解表格.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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