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2010]19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建设局:
 
现批准《农业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在农业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中,应按照《关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若干规定》和本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执行,不断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
 
本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负责,具体的解释工作由农业部工程建设服务中心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一○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