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35 号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 定》已于 2004 年 9 月 29 日经建设部第 45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发布 , 自 200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 00 四年十月十五日
 
以下为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一些相关内容: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条件
 
1 、甲级资质
     
(1) 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 3 年
  
(2) 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 , 并具有工程或者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 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 15 年 以上
      
(3) 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 ( 简称专职专业人员 ) 不少于 20 人 , 其中 : 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16 人 ,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 不少于 10 人 , 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4) 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 100 万元
  
(5) 近 3 年企业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 万元
    
(6) 具有固定办公场所 , 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 10 平方米
  
(7) 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8) 员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9) 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 , 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10) 企业的出资人中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 60%, 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 60% 。
 
2 、乙级资质
  
(1) 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 , 并具有工程或者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 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 10 年以上
   
(2) 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 ( 简称专职专业人员 ) 不少于 12 人 , 其中 : 工程或者经济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 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8 人 ,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 人 , 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3) 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 50 万元
   
(4) 在暂定期内企业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 50 万元
    
(5) 具有固定办公场所 , 人均办公面积不得少于 10 平方米
    
(6) 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7) 员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8) 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 , 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9) 企业的出资人中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 60%, 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 60%。
 
3 、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 9 并设 1 年的暂定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