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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信用平台建设任重道远

文章来源:  泰州工程造价信息网 发布时间: 2015年08月20日   浏览: 2259   作者:泰州工程造价信息网

    《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招标投标方式被各行业各业广泛采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是,招标投标活动中也出现了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围标、串标、弄虚作假、中标后不兑现承诺等现象层出不穷,这些现象归根结底都是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状况出了问题。随着我国招投标事业的不断发展,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其意义正被社会所广泛认识。笔者从招投标领域信用建设情况现状、存在的问题、信用建设的必要性以及信用平台建设的意见建议等几个方面全面论述了招投标信用平台建设的重要意义。

我国招标投标信用平台建设研究及实践成果

一是主要理论研究成果。在理论研究方面,主要是围绕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因为,信用评价是信用平台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指标体系的构建是评价结果科学、合理的重要依据。目前,国内研究成果主要是围绕建筑企业、公路施工企业、工程建设咨询企业、铁路建设工程企业等行业企业的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研究,研究结合各行业环境及行业企业特点,通过科学的方法筛选出相适应的评价指标,通过选取不同的数学模型形成综合评价模型。对于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中其他方面的的研究成果相对较少,对于信用产品在招标投标中的应用、信用的惩戒机制、信用服务机构的培育管理等也只是提出一些想法和建议,对实践的指导意义不是很大。

二是主要实践应用成果。我国信用建设起步较晚,相关的制度和研究也并不完善。但是,国内不少地区勇于尝试,积极探索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平台建设,取得了不错的成果,推动了招标投标信用平台的建设和发展。

目前,招标投标信用平台建设起步较早的有江苏、浙江、辽宁、黑龙江、福建等省。江苏省的信用平台建设起步很早,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的通知》,原江苏省建设厅制定了《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记分标准》等规范性文件,并从2002年起,开始在江苏全省建筑业企业(含外省建筑业企业)推行信用手册制度,对江苏省建筑业企业和在省内施工的外地建筑业企业的经营活动及信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

浙江省于2008年由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出《关于在全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应用企业信用报告的通知》,要求在全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该制度实施7年来,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投标企业信用状况明显提升,信用较好的AA级企业由原来的70%上升到79%,信用差的BBB级以下的企业数量明显减少,企业的招标投标行为得到了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环境得到了净化。

辽宁省于2010年要求在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将经辽宁省政府信用主管部门资格认定的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作为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投标资格审查的必要条件,招标人的评标办法要将企业信用评级结果作为考核指标。黑龙江省、福建省主要通过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评级实现加强招投标市场信用平台建设的目标。

招标投标信用平台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招标投标信用平台建设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其在不断发展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招投标信用体系已初步建立,但还不够完善。具体表现在:一是目前所建成的信用平台大多信息不够完善,只有部分投标人的信用档案,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和招标人的信用档案还处于空白状态。因此,不能对整个招投标市场的各方主体进行全方位的“立体”制约。二是目前我国建筑市场信用平台只是在建筑市场中作为建筑企业信用情况查询的一个平台,没有实现资源共享。根据原建设部2002年制定《关于加快建立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的通知》,各地基本上建立了信用平台,但各地的平台或者依附在本单位的政务网上,或者以地方政府的政务网站为平台,相互独立,互不衔接,使得信用信息资源不能共享,既造成了资源的浪费,也造成部分了地区在信用平台建设上出现了分割局面。三是信用平台缺乏运行机制。目前,各地均只有使用办法,但关于部门的设置、专门人员的分配、信息的录入及核准等还没有规章制度来明确。

其次,信用信息收集、标准制定、评价结果缺乏统一尺度。目前,还没有建立科学具体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也没有明确的评价程序,对于谁是评价主体,评价结果如何使用等问题,也没有明确的答案。虽然,各地都对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做了规定,但各地制定的不良行为标准各不相同,且不仅仅是省与省的规定不一样,即使是省内,各城市规定的不良行为标准也不统一。同时,各地对收集上来的不良行为的评价方法也不一样。有的地方按照百分制对企业进行打分评级,有的地方对企业按照优秀、优良、合格、不合格进行评价,这就为信用信息的使用带来问题。因为行为标准的不统一、评价结果的不一样,某个地方记录的不良行为、做出的评价,在其他地方可能就会不认可。

最后,缺乏必要的法规依据,奖惩措施不能有效实施。各地在对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后,大部分都是采取曝光、与资质资格升级挂钩、招投标的标前提示等方式对失信企业予以惩戒。但这些惩戒措施还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到目前为止,国家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招标投标中的信用平台建设做出明确的规定,对市场各方主体的失信行为、行政监督机构缺乏相应的监督手段和措施,并且,在个人信用与企业隐私的保护与信用信息的曝光方面,法律法规还是一片空白,亟待完善。

招标投标信用平台建设的建议

招标投标信用平台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目前仍存在诸多难题,还需要各方不断探索。现根据对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的调查研究,针对招投标信用平台建设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加大招标投标信用平台建设的宣传力度。信用平台建设需要招标投标各方主体的支持和共同参与,因此有效的宣传有利于信用平台建设的推进。在实践中通过各种媒体多形式、多渠道、多角度宣传信用平台建设的重大意义,使全社会都认识到信用的重要性,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企业风尚。特别应该大力宣传信用企业,以守信的典型激励人,以失信的案例警示人,打造企业信用品牌,展示企业信用品质。进一步提高招投标各方的信用意识,促使其自觉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开展招投标活动。

第二,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信用监管组织体系。信用监管组织体系是实现信用平台建设的有力保障。掌握着信用信息的单位分散在各个领域和政府各部门,工商部门掌握着企业基本信息、质检部门掌握着企业产品质量信息、招投标监管部门掌握着企业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一些信用信息,如何将这些分散的信息进行有效的归集和鉴定,应用到招标投标信用平台建设中,需要监管部门的确认和监管职责的划分。只有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信用监管组织体系,使各组织机构能够找准自己的工作定位,行使自身的工作职能,才能确保信用平台建设健康、有序地进行。

第三,建立科学合理信用评价体系。信用评价体系是形成信用产品的关键。其内容中最重要的是信用评价标准和方法,搭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是进行信用评价的第一步基础工作,指标体系是对一个企业信用进行分解、分析的指挥棒,只有有了具体的指标,建立起各指标的考察标准,才能分析企业在各指标上的水平,才能对企业信用做出正确的评价。一个简洁、全面的指标体系,可以在保证最佳评价效果的情况下,节省大量时间和费用,缩减成本,提高效率。一个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可以保证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可以说信用评价指标和方法的科学性决定着信用评价体系的科学性,而信用评价体系的科学性某种程度上决定着信用平台的建设的科学性。因此,在信用平台建设中应注重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体系。

第四,发挥政府部门在信用建设中的引导作用。政府部门应积极完善招标投标信用制度,引导招投标市场各方积极参与信用平台建设。政府是规则的制定者,应在制度建设和监管体系中发挥切实作用,力争通过制定严谨、完善的信用制度引导招投标市场各方积极参与,按照招投标市场的正确导向,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建立有效的失信惩戒联动机制,通过市场的力量逐步推进整个信用市场环境的成熟,为招标投标信用平台建设营造有利条件。同时,政府部门应重视信用服务市场的管理培育以及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中的运用。目前,我国的信用评级行业一直未能充分发展壮大,而招投标领域的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更是基本没有。因此,应正确引导信用平台的市场运用,重视信用管理的结果。落实对信用企业的优先、优惠扶持政策,特别是加大在国家重点项目、试点项目等领域的支持力度。在招标投标的资格审查和评标中对信用等级良好的企业给予一定的优先权或奖励政策。对于存在信用污点的企业实行否决制,使其在招标投标市场无立足之地。

第五,提高招投标信用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信用管理的单位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和工具,建立招标投标信用信息数据库。在信用信息征集、评价、归档、查询、反馈等环节建立相应的制度,使信息征集规范、评价依据充分、等级标准科学、资料信息完整。信用查询畅通,质疑反馈及时,促使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积极参与,提高信用管理信息化的整体水平。明确政府在信用制度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建立信息系统。即:建立以各级政府为主体和电子政务为基础的政务信息公共披露系统,以行业协会为主体和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同业信用信息系统,以企业自身为主体和风险管理为基础的自我内控独立信用信息系统,以信用服务为主体和市场运行为基础的信用服务信息系统。逐步建立信息搜集、统计、发布、共享等网络化信用平台,最终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交流及共享的社会化、市场化运作,降低信用平台的社会应用成本。

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王晴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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