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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零容忍”打击围标串标

文章来源: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14年02月20日   浏览: 1792   作者: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

 

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是建筑领域的顽疾,已成为影响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威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工程建设领域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不断出现,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也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影响了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营造公平、和谐的市场环境,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最近出台了《关于严厉打击建设工程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中存在已久的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等痼疾沉疴,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投标招标过程
《意见》首先强调了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规范化问题,要求今年开始在江苏省全面实行招投标电子化和信息化。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全部实行电子招投标,监理招标电子招投标率需达到50%,需严格执行远程异地评标制度,招投标过程中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必须全面公开。从今年元月开始,江苏省投标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息、投标相关信息、信用状况在江苏建设工程网上发布,并对江苏省各地信息公开情况定期进行通报。《意见》还严禁招标中对投标人设置不合理的资格条件,要求招标人确定资格条件必须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规定的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建造师对应的工程规模,不得提高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资质(资格)等级,不得增加注册资本金等与招标无关的条件。
该《意见》取消了投标报名、集中答疑和组织现场踏勘环节,有效控制了潜在投标人信息的外泄。
《意见》还对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进行了更严格的规范,规定对国有投资工程招投标全面实行资格后审制,确需采用资格预审的,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法定代表人约谈制。招标人法定代表人必须做出不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的书面承诺。同时,《意见》要求严格审查投标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劳动合同、社保关系,严格把控入围这道重要关卡。
严厉打击围标串标等行为
对于建设工程中的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意见》明确了零容忍的态度,规定了评标过程中发现存在疑似标围标、串标的行为,评标委员会必须认真核查,并及时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报告。对于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严肃处理。《意见》同时规定,各单位需严格执行工程最高限价备查制度,各级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国有资金项目招标控制价的审核,探索引入第三方审核机制。对于中介机构不按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致使中标价格虚高或投标人盲目压价的,要严肃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档案。
《意见》明确要求,各级主管部门内部要加强协作配合,完善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对举报投诉认真核查,形成查办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案件的合力,建立建筑市场综合巡查暗访制度,不定期对各地建设项目招投标行为、施工项目现场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巡查、暗访,并将暗访情况与日常巡查的结果进行比对,发现问题的予以通报。
若经查实有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或承接转包违法分包项目的施工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降低其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企业资质证书,涉事企业一年内不得申请企业资质升级或者增项,其所在省市建筑市场信用分也将清零。对相应违法行为处理的结果将在江苏全省通报,并按规定记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黄、黑名单,有效期3年~7年。
完善制度建设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
为了实现对建设领域痼疾的标本兼治,《意见》还从制度层面进行了精密设计。《意见》要求严格、认真落实和完善施工合同备案制度、综合巡查暗访制度和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将信用成果应用于招投标和行政许可环节。各地要尽快完善企业库、人员库、工程项目库和信用考评基础数据,建成以建设工程项目为核心、整合各业务监管子系统的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意见》明确要求,自201441,各企业的信用分按一定权重计入招投标环节。这样,建筑市场信用平台的工程项目备案信息就可以作为施工企业申请资质增项、升级的业绩考核的依据之一,以此实现市场与现场的联动。
本报记者 高峰 通讯员 谢元森


标签: 江苏 , 打击 , 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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