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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

文章来源:  扬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发布时间: 2012年12月05日   浏览: 1623   作者:扬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湖北省政府日前印发的《关于加强城市工作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到2015年,全省城镇化率达到56%以上,特大城市和大城市达到15个左右,中小城市达到50个左右,3万人口以上的建制镇达到100个左右,全省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走在全国前列,城市的承载力、聚合力和竞争力不断增强,城市的知名度、宜居度和美誉度不断提升,城市居民安居乐业,幸福感进一步增强。

《意见》指出,优化城市发展结构,推动城市集群发展。加强湘、鄂、赣三省务实合作,推进基础设施、产业、市场、文化旅游、生态环保等五个一体化,促进长江中游城市集群快速发展。大力支持武汉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国际大都市,成为全国两型社会建设和自主创新示范区;大力推进产业、都市、文化、绿色襄阳建设;拓展和提升宜昌城市功能。实施中心城市带动战略,做特做优中小城市,推进中小城市提质扩容。

《意见》要求,提升县级市和县城城市综合承载力,完善服务功能,加快发展县域经济,增强就业吸纳能力,逐步成为农村人口转移的主要载体。立足本地资源禀赋、人文特色,打造特色鲜明的中小城市。着力培育3个~5个县域经济发展基础较好、综合实力较强的县市冲刺全国县域经济百强县市。深入推进重点镇、特色镇示范工程,充分发挥小城镇在推动农村人口就地城镇化中的重要作用。择优选定一批镇区人口3万人以上的建制镇,实施扩权强镇,按照小城市标准,科学确定发展定位和规模,逐步发展成为功能齐全、环境优美、特色鲜明的县域小城市。加快推进黄梅小池开放开发,实现由小城镇向中等城市跨越,发挥其在小城镇转型发展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意见》强调,要按照《城乡规划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一元多层次战略体系要求,加强对城镇发展布局的规划引导。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与一元多层次战略体系定位和要求不相适应的,要依照法定程序修编完善。要按照《湖北省城镇化和城镇发展战略体系规划》,科学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明确城乡空间分区开发管制对策措施,科学预测城镇化发展速度,增强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前瞻性。组织开展跨区域城镇密集地区规划和区域性专项规划研究和编制,深化和落实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要求。

同时,《意见》要求,加强对市域城乡发展建设的规划统筹,有条件的城市应制订覆盖全市域的城乡规划,从空间布局、土地利用、公共交通、市政设施、住房建设、公共服务、生态及文物保护、防灾减灾等方面,统筹协调市域发展布局和要求。要依据城乡规划确定的农村居民点布局,引导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推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向农村延伸。

《意见》还特别指出,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通过新建、改建、收购、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统一归并为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管理,住房租金按照市场价计租,并根据不同的保障对象实行分类补贴。完善申请、审核、分配、退出机制,促进保障性住房循环利用。十二五期间,全省开工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120万套,实现现有城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推进住房公积金倍增计划,将住房公积金缴存纳入用工单位劳动合同管理,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惠人群,充分利用公积金增值收益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到2015年,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达到2000亿元,发放个人贷款达到1000亿元。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抑制投机性和投资性购房需求,遏制房价过快上涨。

《意见》明确指出,把城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湖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据此把制订考核办法、建立绩效考核评估体系等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一并考核,并采取一系列有力有效措施,加强全省城市工作,扎实推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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