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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最低价评标法四大建议

文章来源:  江苏省工程造价信息网 发布时间: 2007年09月28日   浏览: 1539   作者:江苏省工程造价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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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最低价评标法四大建议

(发稿时间:2007年9月28日 14:51   阅读次数:324)    关闭窗口
鉴于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评标法在各地实施过程出现的种种问题,一些专家认为目前最低价评标法由于国情不适合在我国全面推行,呼吁暂缓实施。而笔者认为,虽然最低价评标法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但与其它评标办法相比优越性是非常明显的,也是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发展的必然趁势,因此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当然也不能搞一刀切,实际操作时应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具体对待。那么最低价评标法在各地实施过程究竟有那些问题?应该如何完善? 
  最低价评标法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三大难题
  难题一:招标人难以明确界定最低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项目的成本只有在竣工结算后才能很清楚的计算,评标中的评估由于要涉及到投标人的施工技术、管理能力、材料采购渠道、财务状况等多方面因素,所以相对比较困难,而且在目前国家或各地区的相关法规中对于如何确定招投标中低于成本的报价只有模糊的定义,并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评标专家在实际操作中很难衡量和把握,许多地区在实际操作中也多是处于探索过程中,甚至有部分投标人就利用这一点趁机混水摸鱼,给评标工作带来了很多麻烦。
  难题二:投标人如何报出合理的低价
  自立法明确最低价评标法以来,国内迅速推行,特别在沿海地区,建设项目不论大小,复杂简单,一律采用最低价评标法,由此造成招标人利用买方市场的优势恶意压价,施工单位为谋生存进行恶意竞争,屡屡报出跳楼价。根据对温州市2006年房建工程招标统计,业内人士认为其投标价格相对经评审标底平均下浮10%15%左右是合理的。但是不少投标人为企业生存,降低幅度超过20%,甚至达30%,同时也招来众多业内人士的议论,以及提出疑问:是由于项目投资预算评估存在问题,还是中标存在虚假,而导致两者存在如此巨大差额。
  难题三:中标人如何确保工程的质量,保障业主切身利益
  有不少业主担心便宜无好货,尤其是一些学校、医院等公益性企事业单位,由于工程管理人才缺乏造成施工管理力量薄弱,怕对施工单位以低价中标后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等恶劣行为无法进行有力的监督与制约。低价中标的中标人还可能会采取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等手段来追加投资,致使工程项目的实际建设成本大幅攀升。另外,由于目前国内的法律及相关规章制度的不键全,国内建筑市场配套环境的不规范,如果投标人能力较弱,一旦发生纠纷,业主的赔偿得不到落实,切身利益受损。 
  实施最低价评标法的四大建议
  建议一:严格资格预审程序。根据目前国内的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一般公开招标工程要进行资格预审。但在招标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大型工程或技术复杂的工程,以及采用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评标法的工程,严格资格预审程序则尤为必要。通过资格预审可以真实了解投标申请人的企业素质、财务状况、技术力量、企业信誉以及有无类似的施工经验等情况,淘汰那些不能满足工程施工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减少招标人评标价段的工作时间和招投标活动的费用,尽可能排除将工程合同授予不合格投标人的风险,避免签约后无理索赔的发生,有效防止工程增加额外费用及互相扯皮的局面。
  建议二:评标专家评审成本时要考虑各种因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同一单位工程,在不同的施工现场条件下,不同的建设时期,不同的施工管理方法及不同的施工企业,会形成不同的工程成本,所以同一工程由不同的投标人参加报价,其最低报价不同也是理所当然的,只要其最低报价是根据自己企业的实际测算的工程成本加企业最低利润的收入和不可缺少的纳税额而形成的报价,则其最低报价就是合理报价。因此,评标专家在评审投标人工程成本时应转变评审理念,提高评审水平,评审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对投标人工程成本的影响:企业性质;企业不同的材料采购渠道;企业不同的自有机械设备情况;企业不同的管理水平。评标专家组在评审过程中综合这些因素后,根据不同企业分别确定不同的工程成本价,再与各自投标报价进行比较,低于自己成本价的作无效标处理,在剩余所有的有效标中选择最低价作为中标人,只有这样做才是真正的公平竞争,也是工程招标的本意。
  建议三:深化工程投资体制改革,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和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法人负责制就是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实施直至生产经营,归还贷款和债务以及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管理,承担投资风险的责任制度,它既强调权利又强调责任,是权力责任对等的制度,使项目法人清楚自己的责、权、利,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积极维护出资人的利益。质量终身负责制是要求建设各方主体依法对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内质量负责的制度,要求各建设主体提高质量意识,强化责任和义务,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严把质量关,以保证合理最低价中标后保质保期完成工程。这两种制度的实行是适合目前国内的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也是满足廉政建设需要的一种手段。
  建议四:改善配套环境,建立工程风险转移体系。在我国建设市场长期处于买方市场的客观条件下,施工企业承担工程施工价段技术、经济、合同履行等必然风险外,还要承担我国不成熟市场经济环境下承包人被动地位所带来的各种人为风险,诸如业主要求垫资,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之间盲目竞争互相压价等。而采用合理最低价中标的工程利润微薄,大大降低了承包人抵御风险的能力,导致承包人违约问题屡屡发生,工程质量得不到保障。为了规避因合理最低价中标带来的各种风险,建立配套的工程担保与工程保险机制已是迫在眉睫。
作者: 诸向军 版权所有: 《建筑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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