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支持:(0512) 63016160 / 销售热线:(0512)63016068
当前在线: 288 今日上线: 1384 今日新增: 3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苏建招[2002]161号)

文章来源: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02年05月28日   浏览: 1705   作者: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
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苏建招[2002]161号
 
各市、县建设局(委)、计委、监察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明确进场项目范围。为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下同)、综合性大市场在工程建设管理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或综合性大市场进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加速完成"分离"、"规范"工作。全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与有形建筑市场、综合性大市场人员、职能、财务的分离工作,必须在今年上半年完成。政府部门及所属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交易中心兼职。县和县级市已经设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但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予以撤销,该县和县级市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改在该县和县级市已有的固定招投标场所内进行,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积极开展建设工程"分包"服务。今年上半年,各市有形建筑市场、综合性大市场都要在规范、严谨的基础上积极尝试,开展建设工程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服务。下半年,独立设置并具备条件的县(市)有形建筑市场、综合性大市场也要有序开展工程分包服务。要逐步将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活动纳入有形建筑市场或综合性大市场统一管理,进一步规范工程分包活动,杜绝转包、违法分包等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
      四、规范、有序地提供信息服务。各地有形建筑市场、综合性大市场要充分运用计算机网络和现代通讯技术,加快信息服务系统和网络建设,按照国家、省的统一要求和标准,尽快建立并完善工程建设信息数据库,今年7月1日前完成省、市、县三级计算机联网工作,全面提升信息化服务质量和水平。各地要通过"江苏工程建设网"实时发布各类应当公开发布的建设工程招标信息,积极开展网上招标投标,不断规范政府监督管理和工程交易活动。各市场和"江苏工程建设网",要积极采取措施,与国家、省指定的招标公告发布媒体,尤其是网络加强沟通,形成互联互通。
      五、规范有形建筑市场收费行为。省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对有形建筑市场、综合性大市场的收费进行逐项审定。在新的标准出台之前,各地有形建筑市场、综合性大市场应当严格执行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建设工程交易市场(中心)综合服务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房(1999)262号)所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另立名目收取其他服务费用。违反规定的,除责令及时纠正外,还要提请物价部门依法处罚,直至取消该市场的从业资格。各地有形建筑市场、综合性大市场发现有关部门及甲方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切实加强自查和督查工作。各市、县(市)要按照《若干意见》第九条、第十条有关有形建筑市场、综合性大市场设立条件的要求抓紧自查。省建设厅将于今年6月会同省计委、监察厅组织专项督查,凡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将予以撤销;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令其限期整改,实施复查。省有关部门组织的督查、检查结果,将通过新闻媒体和"江苏工程建设网"公开发布。
      七、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有形建筑市场、综合性大市场的管理,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将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具体负责全省有形建筑市场、综合性大市场的监督、指导工作。除下半年对各地落实国办发(2002)21号文件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检查外,省建设厅还将会同省计委、监察厅研究建立对有形建筑市场、综合性大市场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制度。省各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逐步建立跨部门的指导、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共同推进我省招标投标法制建设、行政执法以及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
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江苏省监察厅

二OO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作者:苏建招(2002)161号
来源:省建设厅文件

一键分享: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