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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盐城市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  盐城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发布时间: 2014年12月26日   浏览: 1842   作者:盐城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关于印发《盐城市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实施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盐市建价字2014〕52


关于印发《盐城市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工作效率,切实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我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盐城市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盐城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4年12月10日

 

 

  送:省造价总站,市城乡建设局。

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办公室                                      2014年12月11日印发

 

 

 

 

盐城市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工作效率,切实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6号令)、《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66号令)、省建设厅《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规定》(苏建价[2006]383号)和《盐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盐政规发[2014]4号)等文件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建、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房屋修缮、城市轨道交通和抗震加固等工程。

计价解释是指对国家、本省、本市发布的有关计价依据进行答疑与补充说明。

争议调解是指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执行国家、本省、本市发布的计价依据时发生的分歧或矛盾进行协调解决。

计价依据是指国家、本省、本市颁发的计价规范、计价表(定额)及相关的工程造价计价管理文件。

第三条  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省、本市相关计价依据,坚持客观、公正、严谨的原则。

第四条  盐城市工程造价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造价处)受市城乡建设局委托,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的相关管理工作,盐城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做好配合服务工作。

第五条  计价解释和争议调解办理程序:

1、项目相关利益主体共同报送书面申请至市造价处;

2、根据申请事项中工程项目涉及的专业,确定专家和会办时间;

3、专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项目资料讨论后提出初步解决方案;

4、根据时间安排,组织相关各方参与会办;

5、形成初步会办意见后,再抽取另一批专家进行复核;

6、复核确认后,市造价处根据参会人员意见整理形成“会办纪要”,各参会人员签名后存档。

第六条  计价解释和争议调解提交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项目相关各方共同报请);

2、项目的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与补充协议;

3、涉及争议问题的工程其他有关资料。

资料提供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计价争议调解申请不予受理:

1、争议工程所在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

2、上级造价管理机构已作出计价争议调解决定的;

3、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或已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的;

4、市造价处已作出计价争议调解决定,而争议方未再提出新的证据的;

5、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等。

第八条  为保证会办的公正性,项目会办实行回避制度,与工程项目存在利益关系的专家不得参与会办,被抽取的专家应主动自行回避。对从事计价解释和争议调解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故意偏袒、弄虚作假、敷衍塞责或违反计价依据等行为,造成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市造价处将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及时追究,并予以严肃处理。

第九条  市造价处建立计价争议调解数据库,对调解工程涉及的各方单位及执业资格人员予以记录,作为单位和个人信用管理的基础资料。对于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计价规范、故意偏袒、弄虚作假、恶意欺瞒等行为的单位和执业人员,予以不良行为记录,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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