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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发文杜绝“短命工程”道路桥梁开挖需听取民意

文章来源:  扬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发布时间: 2013年10月15日   浏览: 1515   作者:扬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非因安全隐患原因,道路、桥梁、广场、隧道等城市公共设施和公共建筑物,不能随便拆除和改造。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日前批准通过《武汉市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旨在杜绝短命工程。
     《办法》还规定,上述设施和建筑物确因安全隐患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或改造的,应当进行评估和论证,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国家机关或使用财政资金修建的其他办公用房,装修后正常使用的,10年内不得再次装修。
     根据《办法》,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进行节能评估、水资源论证、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或者未通过这些评估及评价的,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违者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胡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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