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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委:健全长效机制,全力解决拖欠工程款 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文章来源: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发布时间: 2008年02月27日   浏览: 1091   作者: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一、我市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情况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建设部的具体指导下,北京市政府态度坚决,率先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问题,实现了政府工程“零拖欠”。同时实行“三个结合”,综合治理拖欠问题,一是督促与协调相结合,加大对重点、难点问题和拖欠项目的解决力度;二是行政监督与行政执法相结合,加大对拖欠项目和违法违规单位的监督处罚力度;三是行政手段与法律手段相结合,通过诉讼、仲裁渠道加大解决拖欠力度。通过以上措施,确保了“三年清欠任务”的基本完成。

 

  ---- 提前一年完成了清欠任务。截止到目前,已累计清欠207.08亿元,清偿比例已达到99.26%。历史拖欠的30亿元农民工工资已于2004年11月上旬全部兑付完毕。

 

  ---- 初步建立了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管理机制。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价款支付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等一系列文件,同时进一步实施了“月结月清”、“实名制”管理等制度,加大对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结算支付的监管力度,建立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据统计,2006年全市劳务费结算率为98.16%,支付率为98.11%。

 

  从总体上看,我市在清理旧欠和预防新欠工作中,一方面采取了必要的行政手段,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在规划、土地、立项、招标、开工、竣工等各个环节治理拖欠,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另一方面更多地运用经济与法律手段,借助社会力量,解决清欠中的难点问题,规范工程款支付行为。主要做法是:

 

  (一)充分调动中介力量抓结算,解决工程结算难问题

 

  我市选择了22家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参与清欠工作,先后帮助95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78个争议较大的项目进行结算,从而加快了结算进度,取得了良好效果。

 

  (二)引入公证机制,提高合同履约率

 

一是赋予还款协议强制执行效力,解决还款计划落实难问题。我市出台了《暂行办法》,要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还款协议必须办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目前我市合同结清的45.12亿元欠款中,有近21亿元已经办理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确保还款计划得以落实,也大大节约了公共资源。

 

  二是试点提存公证方式,解决结算纠纷问题。即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竣工结算发生纠纷时,双方可将竣工结算价款的差额部分提存于公证机构,并签订提存协议。双方确定结算价款后,施工单位可直接向公证机构申请领取差额部分的提存款,多余部分由公证机构退还建设单位。

 

  (三)推行房地产项目支付担保制度,从源头加大对工程款支付的监督管理力度

 

  按照国务院以及建设部的要求,我市于2004年10月开始在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实行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和承包履约保证担保。针对两年来实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我市又于2006年9月印发了新规定,增加了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和劳务分包履约保证担保等新品种,为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提供了有力武器。

 

  二、加强监管、建立长效机制的措施

 

  下一步,我市的清欠工作将由大规模集中清理向强化日常监管转变,着力建立长效机制。目前,已研究制定了《关于规范北京市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若干规定》,近期准备以市政府名义印发。我市将在进一步强化合同监督管理和信用体系建设的同时,重点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监管。

 

    一是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与总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后,双方必须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在同一银行分别设立建设资金专用帐户和劳务费专用帐户,并与银行签订三方管理协议。同时,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支付每笔工程款时,必须将其中一定比例的资金直接划入劳务费专用帐户或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

 

二是实行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银行设立预售资金专用账户,未设立的,一律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该项目所取得的预售款应当全额进入预售款专用账户,优先用于该项目工程款的支付。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银行加强对预售资金流向和使用情况的监管,发现建设单位挪用预售资金且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该项目预售许可,并向社会公布。

 

  三是参与政府投资工程造价监管,发挥造价管理部门作用。加强了对奥运工程的造价监控、参与一些政府投资工程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核、全过程造价监管、工程结算审核、造价纠纷调解等,在政府投资工程造价监管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对于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第二,通过公证方式规范带资承包和工程价款延期支付行为。

 

  一是对一些非政府投资项目,确有施工单位带资建设行为的,建设单位必须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列出带资的数额、期限、偿还方式、利息标准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办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以保障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是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合同价款或结算价款的,应当与施工单位协商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并经公证机构办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第三,全面推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强化对农民工权益保护。

 

  一是加快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建设,切实发挥实名制系统的监控作用。2005年我市安排专项财政经费,开发了实名制管理系统,委托中国邮政储蓄设计了具有个人基本信息和金融服务功能的双介质卡。去年我市已经在参与奥运工程建设的部分劳务企业中试点了实名制管理,为农民工办理了实名制卡,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今年按照市政府确定的目标,我市还将为本市60万名农民工发放实名制卡。

 

  二是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在本市从事建筑劳务活动的劳务分包企业,应以企业为单位在中国邮政储蓄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专项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一方面可以为政府对劳务企业工资管理实施全方位监管提供了工作平台,另一方面中国邮政储蓄依据劳务企业提供的“花名册”和工资表,直接从专用帐户中将工资按月划入农民工实名制卡,也可以避免“包工头”携款潜逃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总之,我们要按照国务院和建设部要求,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健全长效机制,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逐步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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