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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文章来源:  镇江工程造价信息网 发布时间: 2014年04月16日   浏览: 1531   作者:镇江工程造价信息网

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要求强化工程质量责任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就《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城镇住房的规划、选址、建设、标识、运营等进行规范,要求强化工程质量责任,严格追究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以及承租人、承购人的法律责任。

为了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工作,住建部起草了《城镇住房保障条例(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会同住建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棚户区进行改造,并将棚户区改造的任务安排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同时,考虑到国家已通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解决农村住房的安全和改善问题,征求意见稿未对农村住房问题作出规定。

为保证保障性住房的选址布局科学合理,切实提高保障性住房质量,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编制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对保障性住房要优先安排用地,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并配套建设相关设施。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遵守有关面积标准和套型结构的规定。此外,在保障性住房设计文件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建设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保障性住房的基础、结构、墙体、管线设施等的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依法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保障性住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永久性标识,记载承担相应质量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才能不断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工作。为此,征求意见稿指出,政府应当将城镇住房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在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镇住房保障,并对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运营和收购实行税收优惠、提供金融支持,确保土地供应。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方式参与城镇住房保障,或者出租、捐赠符合条件的自有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持有和运营保障性住房,应当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年度计划和租售管理,享受投资补助、财政贴息、金融等支持政策,住房保障部门通过提供保障性住房项目有关情况、轮候对象数量信息等方式,为社会力量参与住房保障创造条件、提供便利。(来源:建筑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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