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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严厉打击建设工程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行的若干意见》修改意见的通知

文章来源:  苏州工程造价信息网 发布时间: 2013年12月30日   浏览: 1635   作者:苏州工程造价信息网

关于征求《关于严厉打击建设工程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行的若干意见》修改意见的通知

 

根据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征求意见反馈情况,各地集中反映工程建设领域存在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希望省厅出台遏制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具体措施,为此我厅立即组织起草了《关于严厉打击建设工程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意见,请于122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省厅建筑市场建管处。

电话:025-51868630  刘红霞  传真:025-51868740

电子邮箱:jsjstjgc@163.com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关于严厉打击建设工程围标串标和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20094月省建设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工[2009]112号),对各地开展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工程建设领域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不断出现,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现象时有发生,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影响了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营造公平、和谐的市场环境,现就严厉打节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全面实行招投标电子化和信息化。2014年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全部实行电子招投标,监理招标电子招投标率达到50%;严格执行远程异地评标制度;招投标过程中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必须全面公开,2014年元月份开始,全省投标企业和代理机构基本信息、投标相关信息、信用状况在江苏建设工程网上发布,对各地信息公开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二)严禁设置不合理的资格条件。招标人确定资格条件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规定的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建造师对应的工程规模,不得提高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资质(资格)等级,不得增加注册资本金等与招标无关的条件。采用总承包方式发包的项目,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承包资质,也不得要求具备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与具备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工作量超过50%的钢结构工程除外);专业工程发包原则上一个专业设置一个标段,确需多专业发包的,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两个及以上的专业承包资质的,应当允许联合体参加投标。

(三)规范资格审查,严把入围关取消投标报名、集中答疑和组织现场踏勘环节,有效控制潜在投标人信息;国有投资工程全面实行资格后审制,确需采用资格预审的,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法定代表人约谈制,作出不得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的书面承诺;同时严格审查投标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劳动合同、社保关系。

()采取措施整治疑似串标和哄抬报价行为。评标过程中发现存在疑似串标围标的行为,评标委员会必须认真核查,意见不一致时采取投票表决,并及时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报告;对于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的,按照<条例>第七十四条严肃处理;对于国有投资项目资审合格后无不可抗力放弃投标、开标后无故撤回投标文件、不参加项目负责人答辩等疑似陪标的企业均应在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公告,在公告期间,国有资金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拒绝其投标;严格执行工程最高限价备查制度,各级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国有资金项目招标控制价的审核,探索引入第三方审核机制。对于中介机构不按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致使中标价格虚高或投标人盲目压价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档案;中标通知书除项目经理外、增加规定要求的其他项目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全省联网的项目经理中标锁定、变更解锁和竣工销号制度。

()改进和完善评标办法。按照省厅规定全面推行“三合一”综合评估法评标,促进市场与现场的有机联动;对于中小型和具有通用技术、性能的工程,以及材料设备,应大力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对不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的中小型和具有通用技术、性能的工程,采取合理价随机确定法选择中标人;采用综合评估法、合理低价法招标的工程,其价格评审方法应当按照苏建规字(20134号文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明多种价格评审法,开标时随机确定其中一种。

    ()认真落实施工合同备案制度发包人(建设单位)向工程项目所在地招标管理部门备案,承包人(施工企业)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建筑市场监管处(科、办)备案

备案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施工合同备案信息须在签订协议之日起15日内录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

施工合同备案时,应当载明该项目配备的项目管理班子人员, 包括项目负责人(中标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监员、预算员、机械员、材料员等人员名单,并将个人信息以身份证号读卡器录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进行信息变更。

()实行施工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动态考核,加强标后监管力度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厅《关于实施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考核和“两场”联动的通知》(苏建建管[2012]57)要求,对施工合同备案时载明的派驻该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监员、预算员、机械员、材料员等人员运用LBS无线定位系统,在工地现场区域进行无线定位,采集分析其在岗和离岗信息,实施动态考核.

根据项目负责人(中标人)到岗情况,2/3时间不在岗的,视为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

() 形成合力,严厉查处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各级主管部门内部要加强协作配合,完善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对举报投诉认真核查,形成查办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案件的合力在对施工现场的日常巡查中,应对照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备案信息,核查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是否与中标或备案信息一致,发现不一致的,重点核查现场人员与备案信息的关系。

省厅建立建筑市场综合巡查暗访制度,从厅内建筑市场、质量安全、招投标、质监、安监、工程造价等与建筑市场相关的业务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建筑市场综合巡查小组,不定期对各市建设项目招投标行为、施工项目现场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巡查、暗访,并将暗访情况与各市日常巡查的结果进行比对,发现问题的予以通报

()建立黑名单企业,实行联合惩戒制。经查实有围标串标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的企业,必须严肃处理,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对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企业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企业资质证书。

2,处理结果全省通报,不良行为按照省政府社会法人惩戒办法规定记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和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信用分清零。

3, 五年内不得申请企业资质升级或增项,不得新承接工程项目。

对于承接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企业

1,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企业资质。

2,处理结果全省通报,不良行为按照省政府社会法人惩戒办法规定记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和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信用分减半。

3, 三年内不得申请企业资质升级或增项,不得新承接工程项目。

   ()加快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将信用成果应用于招投标和行政许可环节,实现两场联动。各地要尽快完善企业库、人员库、工程项目库和信用考评基础数据,建成以建设工程项目为核心、整合各业务监管子系统的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

201441日起,各企业的信用分按一定权重计入招投标环节 申请资质增项、升级的建筑业企业所提供的省内完成业绩必须是已经录入省建筑市场信用平台的工程项目,否则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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