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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文章来源:  镇江工程造价信息网 发布时间: 2014年07月08日   浏览: 1783   作者:镇江工程造价信息网

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机关办公楼不得定为地标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不得配建大型广场等设施,如擅自扩建相关负责人将受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责。625,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与以往限制楼堂馆所的规定和文件不同,本次公布的《意见稿》,从对资金、审批、建设、监管等多个环节,对修建楼堂馆所的全流程进行约束。这意味着,对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的各种限制,将首次上升为行政法规。

新的《意见稿》重新界定了楼堂馆所的范围,限定为党政机关新建、扩建、改建、购置、置换和维修改造办公用房以及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不包括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等公益性项目以及党政机关业务用房项目等。

《意见稿》规定,楼堂馆所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严格控制用地规模,遵循朴素、实用、安全、节能、环保原则,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当简洁朴素,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和大型景观等设施。

目前现行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没有规定项目审批的程序性要求。新的《意见稿》则增加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要求,委托评估制度、委托编制初步设计制度以及相应的审批环节等内容。增加了项目有法定重大变化情形时,项目单位应当重新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审批机关审批的内容。增加了施工图设计、审查内容、安排投资计划、支付资金以及投资计划调整等方面的内容。

此外,《意见稿》还对楼堂馆所项目建设进行了全过程的规范,在建设标准、用地和规划、招标采购、开工建设、质量和工期、概算调整、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等方面做了规定。其中,《意见稿》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代建制。(来源:建筑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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