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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信息发布规定》的通知(苏发改法规发[2007]436号)

文章来源: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07年05月23日   浏览: 1600   作者: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依法必须
 
招标项目招标信息发布规定》的通知

 

 
苏发改法规发[2007]436号

 

省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信息发布行为,经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联席会议研究,通过了《江苏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信息发布规定》,现予印发,望转发相关下属单位遵照执行。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七年五月九日

 

 

江苏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信息发布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信息发布行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2000〕第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信息的发布活动。

  本规定所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是指符合《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04〕第48号)中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招标项目。

  本规定所称招标信息是指与招标有关的信息,包括招标公告、投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招投标监督执法、招投标诚信记录等信息。

  第三条招标信息的发布应当遵循相对集中、适度竞争、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

  《中国招投标网》(http://www.infobidding.com)和《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监管网》(http://www.jszb.com.cn)为本省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信息的指定媒介。两家指定网络之间应当相互链接。

  第四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至少在本规定指定的任一媒介发布招标信息。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根据项目的性质和需要,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招标信息,但其内容应当与在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信息内容相同。
  属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2000〕第3号)第七条规定的规模标准以上的,其招标公告的发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同时在本省指定媒介上发布。

  第五条招标信息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指定网络不得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潜在的投标人和社会公众对招标信息的获取。

  第六条指定网络的名称、住所发生变更,信息发布系统进行调整,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指定网络除发布招标公告外,还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招投标监督执法、招投标诚信记录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招标公告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数量;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时间;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以及投标或资格预审文件递交截止日期。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九条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条指定网络应当在收到招标公告文本的当日发布招标公告。
  指定网络应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就招标公告的内容进行核实,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布。

  第十一条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指定网络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时予以改正、补充或调整:

  (一)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

  (二)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二条指定网络发布的招标信息的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信息文本不一致,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布。

  第十三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

  (二)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

  (三)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

  (四)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五)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

  (六)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

  第十四条指定媒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指定:

  (一)违法收取或变相收取的招标信息发布费用;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

  (三)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

  (四)名称、住所发生变更,信息发布系统进行调整后,没有及时公告并备案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招标信息发布活动,限制招标信息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指定网络要按照本规定要求,依法发布招标公告和其他招标投标信息,并建立招标信息统计制度。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招标公告和后续信息的发布、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并受理有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相关投诉和举报。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招标公告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十七条实行对招标信息发布指定媒介的考核制度。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定期对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以及相关信息的情况进行审查和考核。有违法发布招标信息行为、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者累计三次考核不合格的,不再指定其为发布招标信息的媒介。

  第十八条政府采购招标信息发布按照《政府采购法》以及本省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信息的发布按照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2004]第13号令)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媒介的通知》(苏计法发〔2000〕2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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