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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10年第一期扬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价调整系数幅度范围的通知

文章来源:  扬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发布时间: 2010年08月16日   浏览: 2301   作者:扬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扬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扬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扬建价〔2010〕75号
扬建招〔2010〕16号
 
 
关于发布2010年第一期扬州市建设工程
招标价调整系数幅度范围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程造价管理站(定额站)、招标办,各有关单位:
我市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招标控制价备查制度,并同时发布了2009年第一期扬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价调整系数。由于执行中尚存在规定不明确和需调整的地方,以及当前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计价实际变化情况,现将2010年第一期扬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价调整系数幅度范围和相关补充规定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七部委27号令)等相关规定,为防止建设单位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暂估价、甲供材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同时为提高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质量,杜绝编制单位以暂定价名义取代市场询价,各单位在招标控制价备查时,应严格控制暂估价、甲供材在工程造价中的比例,原则上不允许超过总价的15%,且不得高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规定必须招标的标准。对于特殊工程暂估价、甲供材超出比例的,应在建筑工程招标的同时进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
二、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时,应在招标答疑会上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核实。经核实确有错误的,招标人应当调整招标控制价,在开标5日前通知所有投标人,并补报送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三、对《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贯彻意见>等文件的通知》(扬建工〔2009〕12号)第三条第5点作以下补充规定,招投标监管和造价管理机构在处理投诉时,如有必要,可委托造价咨询企业会同招标控制价编制咨询人员复核招标控制价,复核只进行一次。复核确认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在±2%以内(含±2%)的,且误差金额在60万元以内(含60万元)的,原招标控制价有效,复核费用由投诉人承担;误差范围在±2%以外的,或误差金额在60万元以外的,招标控制价应以复核确认的为准,复核费用由原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承担。对查实违规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人以及编制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公示。
四、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建招〔2010〕333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近期招标投标让利情况,以及本市建筑材料指导价水平的调整,现发布2010年第一期扬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价调整系数幅度范围,见下表。
序号
工程类型
调整系数幅度范围
1
住宅工程
砖混
0-2.5%
2
框架
0-3%
3
公共建筑
土建专业
0-3%
4
安装专业
0-5%
5
单独装饰工程
0-5%
6
单独打桩工程
0-7%
7
市政工程
0-6%
8
园林绿化工程
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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