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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实行网络教育的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发布时间: 2003年06月16日   浏览: 1404   作者: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中价协[2003]013号

 

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行网络教育的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各省级、部门注册机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及有关专业委员会:

 

为了搞好造价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建设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2002年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 )组织制订了《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对造价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了方便造价工程师在跨时空的情况下自主选择参加继续教育学习,降低造价工程师学习的费用,提高学习效果, 及时掌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新知识和国内外最新动态。“中价协”建立了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网络平台,拟通过网上授课的形式,进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现将我协会制订的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行网络教育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各注册机构研究讨论,并将提出的修改意见于7月31日前报送我协会。

附件:《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行网络教育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00三年六月十六日

 

抄送: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各省及有关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附件:

 

 

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行网络教育的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了搞好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利用先进的现代信息化手段,提高造价工程师的业务胜任能力与执业水平,根据建设部75号部令《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和建标[2002]187号文(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方式将主要采用网络教育的形式,网络教育平台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提供,访问网址是“中价协”网站http://www.ceca.org.cn

第二条   “中价协”负责造价工程师网络继续教育的教学组织、网站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条   各省级、部门注册机构或指定网络培训机构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网站)的造价工程师网络继续教育的教学组织、报名、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   造价工程师参加网络学习同其他继续教育学习形式具有同等效力,取得的继续教育学习合格通知单,可作为次年造价工程师执业年检时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第五条   造价工程师网络继续教育课件学习时间为每年40学时,“中价协”负责制作由我协会统一编制和推荐的20学时教学课件;各省级、部门注册机构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需要补充继续教育内容,并负责制作该补充部分20学时教学课件,不足部分也可以使用“中价协”制作的补充教学课件。

 

第六条   各省级、部门注册机构负责制作的20学时教学课件,有条件的可以在本省或本部门网站上播放供造价工程师学习,也可交“中价协”网站统一播放。

 

第七条   “中价协”网站将在每年6月开始授新一年度继续教育课程。造价工程师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中价协”和各省、部门提供的继续教育课程学习内容。

 

第八条   造价工程师学习满40学时课程后,可以参加网上考试,考试内容为所学的课程。造价工程师在考试结束后可直接打印出成绩单及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注册机构也可通过本系统查询学员的学习情况及考试结果。对于没有通过考试的造价工程师给与两次补考机会。没有通过补考的造价工程师,应重新学习才能再次取得考试资格。

 

第九条   造价工程师未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学习,且不符合《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三)、(四)款条件的,在造价工程师执业年检时,均视为继续教育不合格。

 

第十条   造价工程师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学习费用(含教材费用)标准:(1)40学时全部参加“中价协”统一编制和补充继续教育课程学习的200元/人年,(2)40学时分别参加“中价协”和各省、部门继续教育课程学习的300元/人年,中价协和各省、部门注册机构各收一半。学习费用应在每年造价工程师年检时交纳。

 

第十一条   各省级、部门注册机构或指定负责本地区造价工程师网络教育的培训机构,应积极做好本地区和本部门造价工程师参加网络继续教育的报名组织和教材发放工作。

 

第十二条   造价工程师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学习须通过“中价协”网站注册,网站在接到各注册机构的报名表和费用后即给予开通其网络教育学员学习身份,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三条   有关造价工程师网络继续教育的教学说明和课程安排,请及时登录“中价协”网站查询。

 

第十四条   实施办法2004年 1月1 日起实行。此前制定的各有关规定,如有与本办法有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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