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支持:(0512) 63016160 / 销售热线:(0512)63016068
当前在线: 288 今日上线: 1384 今日新增: 3

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规定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四)

文章来源:  扬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发布时间: 2013年06月07日   浏览: 1540   作者:扬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4、监理费用过低导致安全质量监管流于形式、旁站监管形同虚设。监理费相当于工程的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部门要严格监管监理招标只能竞争监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以及监管方案等,监理费不得通过竞争确定。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代替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其目的在于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监理单位作为施工单位的监督者,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起着管控的作用。然而,因为现行的监理制度中,监理费用是决定监理单位是否可以获得项目的基本依据,导致很多水平高、人员充足、设备好的监理单位因为费用高于其他单位而失去项目,或者某些监理单位因为费用低而需要多个项目导致各项目人员不足。这些监理单位获得项目后,往往因为其监理水平低,设备差异或者人员不足而极有可能导致监理不到位,如该发现的隐患没有发现、该检查的没人检查、该发监理书面意见的没有发等情况,最终导致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等失去控制,甚至发生事故。上海的倒楼事故、火灾事故和杭州地铁事故无不如此。因此,应当将监理费用固定,不得通过价格进行竞争以导致低于合理的监管成本,从而将监理单位的竞争控制在其在某一项目上的人员及设备配置等方面,最终受益的将是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上海的22条对此已做出明确规定,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都应严格执行。
5、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强化工程安全质量的过程控制,在法律制度设计已有质量验收后备案制的同时,探索建立工程质量安全方案的先备案制。
国家原先实行工程质量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验收、核发质量合格证书制度,后改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即后备案制。因此带来的问题是:工程质量验收制度改变后政府如何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的过程控制?工程质量安全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政府主管部门面对建筑市场的项目前期工作准备不足、深度不够,不顾客观条件盲目抢时间、赶进度,安全质量管理不严、责任制未真正落实,竣工不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就投入使用导致工程质量下降,安全隐患增加,包括城市地下工程、油气水电等生命线工程和水利、能源、交通运输等大型基础设施在内的重大工程安全质量形势严峻的等等问题,政府的后备案制根本无法过程控制、过程解决。这是法律制度设计的缺陷,必须引起立法部门的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为此建议:在上海建设行政管理实践中,探索在已有工程质量后备案制同步配套建立先备案制。质量安全控制应当贯穿整个建设工程项目过程,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强化过程控制的理念,自项目立项后即开始监管建设工程的全过程。所谓先备案制,是指在工程开工前,由承包单位制订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专题方案报建设单位,该方案应对建设工程全过程的质量安全保障做出明确的计划安排,包括人员安排、设施配置、制度保障、监督方案等方面的计划,确保安全质量方案的可操作行和实际效果,并由建设单位审批后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制度应明确规定该方案未备案不得许可开工。实施该项制度的好处,有利于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方案进行过程检查、过程控制,发现问题过程解决;随时对已备案的项目质量安全方案实施抽检,有利于确保工程全过程的质量安全。一旦出现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也有利于以先备案的方案作为依据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6、针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万恶之源施工过程中的转包、违法分包的顽症,管理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明确行政和司法的不同应对措施。
近年来的几乎所有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都可以从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找到原因,转包、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造成了一系列建筑领域尤其是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血的教训,无论是浙江省杭州市地铁1号线萧山湘湖站工段施工工地发生的坍塌事故,还是上海11.15大火事故,都以残酷的事实告诉我们转包、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将给人民和国家带来巨大惨痛的损失,此顽症堪称万恶之源。虽然我国相关立法禁止非法转包及违法分包等行为,并对此制定相关规定,但是因为缺乏具体措施,导致在实践中未能产生预期效果,因此,相关部门应当强化查处转包等违法行为的操作问题,落实具体措施,使得查处上述违法行为有法可依,依法必查,查出必治。
立法应象治理酒驾那样,治理顽症和万恶之源应用重典,包括行政和司法措施。在司法实践中,最高院虽有规定,对转包、违法分包和出借资质的,可以没收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建议治顽的功夫主要花在行政作为上。首先,相关行政部门应全面清理建筑市场,严肃查处不具备资质施工以及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要坚决清除出市场,坚决防范类似事故发生。其次,应当切实履行对建设工程尤其是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安全的监管职责,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发现转包和违法分包要追究施工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把监管主体责任和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到实处。再次,应当建立解决转包和违法分包的长效机制,如建立工程建设不良行为和黑名单制度,对于建设市场活动中发生过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企业或个人的信用档案中并进行公示,减少发生过违法转包、分包行为的施工企业再次中标的可能性,迫使其遵守规定。(文/朱树英)(完)(来源:建筑时报)

 


一键分享: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