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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转料租赁合同中的陷阱分析

文章来源:  常州工程造价信息网 发布时间: 2014年07月21日   浏览: 2427   作者:常州工程造价信息网

周转料租赁合同中的陷阱分析

 

 

周转料租赁合同纠纷在建筑施工企业被诉案件中经常发生,部分项目部风险防范意识不强,未能充分认识租赁合同中的陷阱,导致企业在纠纷处理中处于被动地位,甚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案件简介】

20098月,某集团公司中标某高速公路6标段工程。同年12月,某集团公司A公司与秦皇岛B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协议。20107月某县设备服务站(甲方)B公司(乙方)签订租赁合同书,合同主要约定:第一,乙方承租甲方的碗扣式脚手架、横杆、顶托等;第二,乙方每月5日前向甲方交纳上月所发生的租金;第三,物资退还时,双方共同验收,如有物资损坏,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赔偿金,乙方所租用物资发生报废、丢失,在付清全部租赁费用及赔偿金后停收租赁费;第四,不按期交纳租金,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偿付租金总额5%的滞纳金。集团公司A公司项目部作为担保方在租赁合同上加盖公章。

20118月,设备服务站业主李某在河北省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支付租赁费、赔偿金、滞纳金等,并要求某集团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年9月法院冻结某集团公司银行账户280万元。

【法院审判】

20138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基本支持了原告诉求。判决书主要内容:一、B公司给付原告截止20121220租赁费、运费、丢失损坏赔偿金等合计197.6万元。二、B公司给付原告自20121220起之后的丢失物资的租赁费用,按照日926.76元数额,计算至本判决执行完毕之日止(预计34万元)。三、B公司给付原告欠付租赁费的滞纳金,滞纳金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预计70万元)。四、B公司不能如期给付原告,某集团公司对不足部分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某集团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河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2013年底河北省某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秦皇岛B公司无可供执行资产,法院从某集团公司银行账户扣划307万元。

【陷阱提示】

陷阱一: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偏高。大多数租赁合同约定,每逾期一日承租方向出租方承担欠付租金1%的违约金,如果以一年周期计算下来,相比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高60倍。本案合同中每逾期一日,偿付租金总额5%的滞纳金,违约金约定更为离谱。

陷阱二: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发生周转料灭失或毁损,在付清全部租赁费用及赔偿金后才停收租金。施工过程中,存在周转料灭失或毁损的情况,而承租方疏于与出租方对账确认或者签订赔偿协议。因此,出租方在诉讼中既要求归还上述物件或进行等值赔偿,又计取该部分物件的租金。

陷阱三:诉讼本金和违约金具有不确定性。部分周转材料未能如期归还,原告会主张诉讼期间该部分周转材料的租金,租金伴随诉讼进程增加,导致欠付租金的违约金因本金增加而增加。租赁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为延付或拒付租金引起的纠纷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实践中,出租方往往并不急于与承租方签订最终的结算协议,而是多次向承租方主张结算权利,造成诉讼时效中断,以达到增加诉讼本金和违约金的目的。最后,发生的违约金往往高于实际欠付的租金。

陷阱四:周转料的实际承租人并非施工企业,而是施工企业的劳务分包方。出租方为降低自身的经营风险,要求施工企业下属项目部提供担保,否则不予出租。项目部管理人员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或者管理能力缺失,而以项目部名义担保。

陷阱五:合同约定管辖的风险。租赁合同大多约定,因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协商不成的,由出租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出租方凭借司法地方保护对施工企业索要巨额违约金,而施工企业诉讼中提出的合同显失公平、违约金过高的抗辩,却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防范措施】

第一,认真签订合同。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往往是内容固定、条款详细、埋有陷阱的格式合同。施工企业项目部要认真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评审和审批程序,约定有利于我方的合同条款。关键是降低违约金的比例,一般约定逾期一日支付万分之二的违约金,或者增加限额条款,写明违约金累计金额不超过欠付租金2%-5%。对于管辖法院的约定,鉴于施工企业签订租赁合同基本上以项目部签约而项目部住所地多在当地,因此建议约定由承租方法人所在地法院管辖,争取诉讼主动权。

第二,严禁项目担保。《担保法》第29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项目经理部作为施工企业组建的临时性机构提供担保,一般情况下,企业法人是要承担担保责任的。项目部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公章管理,严禁用项目部印章对外签订借贷、担保合同。

第三,加强现场管理。周转料具有物件零散、种类多、使用量大的特点,而项目部管理人员往往认为该类合同金额较小而忽视管理,导致材料出入库和账务管理较为混乱,施工现场发生材料丢失、损毁的现象相当普遍。项目部管理人员需要转变观念,高度重视合同风险,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周转料的使用与归还管理:建立周转料使用台账和丢失、损毁责任追究制度;材料领取、使用与归还都有经办人员签字;发生材料灭失或毁损的,项目部应及时书面告知出租方,尽快与其签订赔偿或对账协议,确定租期截止日、赔偿金额;如果出租方不配合,项目部可以通过向派出所报案、现场拍照或第三方公证等方式固定有效证据。

第四,及时应对诉讼。在诉讼纠纷发生之后,施工企业应首先核对出租方所主张的周转材料的数量、租金、租期、未归还数量是否准确。由于违约金部分和未归还周转材料的租金部分在诉讼期间仍在计取和增加,施工企业应及时处理诉讼,依法主张调整违约金等合理诉求,充分与法院沟通,争取法院调解或和解,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作者: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陈建昌)(来源:建筑时报)



标签: 合同 , 分析 , 租赁 , 陷阱 , 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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