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支持:(0512) 63016160 / 销售热线:(0512)63016068
当前在线: 288 今日上线: 1384 今日新增: 3

关于实行“竣工结算书备案制度”的通知

文章来源:  扬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发布时间: 2010年07月07日   浏览: 1767   作者:扬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扬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扬建价〔2010〕60号
 
关于实行竣工结算书备案制度的通知
工程建设各相关单位:
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有效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保证工程按时办理竣工结算,根据扬州市建设局扬建工(2009)12号《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贯彻意见〉等文件的通知》精神,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竣工结算书备案制度,建设工程发包人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应按时将审定的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2010年7月15日后扬州市行政区域内竣工结算审定的所有建设项目应办理竣工结算书备案。
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分段结算工作,及时办理变更签证手续,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发包人。
3、根据《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设部、财政部财建[2004]369号)规定要求: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审查时间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
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500万元-2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
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2000万元-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
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
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一键分享: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