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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建承担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推荐名录的通知(苏建招[2010]219号)

文章来源: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10年05月20日   浏览: 1646   作者: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
 
关于组建承担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招标代理机构推荐名录的通知
 
苏建招[2010]219号
 
各市建设局(委):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监管,保证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工作质量,促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提高工作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组建承担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推荐名录(以下简称代理名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理名录的组建
    (一)各省辖市代理名录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实行属地化管理。
    (二)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要求所辖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各自的县(市)、区级代理名录,也可以在本地市、县(市)、区统一使用本省辖市代理名录。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地代理名录管理办法,具体明确代理名录的申请条件、申请需提交的资料、详细评审程序、评审标准和使用方法。其中,评审标准中必须包含企业社会信誉、内部管理、人员素质、工作质量和完成业绩等基本内容。
    (四)代理名录组建时应当发布组建公告,明确申请条件、申请时限、申请材料、评审标准等信息。各代理机构按照自愿报名的原则,申请加入代理名录。
    (五)各地应根据当地代理机构总数合理确定代理名录中代理机构的数量,既要保证代理名录的质量,又要确保有充分的竞争性。
    二、代理名录的申报
    (一)代理名录申报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
    2、具备有效的工程招标代理资质,且成立满两年以上的江苏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具有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的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3、已取得《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信用管理手册》,代理工作认真负责,社会反映良好,从业人员基本稳定,申报前两年内未发生因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行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通报批评或暂停资质的情况;
    4、近一年企业在江苏省内的工程招标代理业绩不得少于三个;
    (二)代理名录申报需提交的基本资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副本;
    3、企业《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信用管理手册》以及涉及招标代理活动的全部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个人信用管理手册等;
    4、代表业绩的招标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代理工作的评价意见表。
    三、代理名录的管理
    (一)代理名录正式确定前,至少要在各地的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
    (二)代理名录的申请和更新工作至少两年集中办理一次,对上两年度代理名录中代理机构的代理工作进行考评或排名,保留好的企业,淘汰差的企业,保证代理名录至少有10%20%的单位更新。
    (三)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应加强对代理名录的动态监管,依据《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将代理机构信用计分及业绩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并作为承接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标或比选依据之一。
    (四)代理名录中的代理机构在代理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应当及时从代理名录中除名,并相应增补新的代理机构进入名录,确保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质量。
    1、有违法、严重违规及违反规范性文件行为的;
    2、出现重大失误,或者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而导致招标活动产生严重后果或重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3、拒绝接受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或者拒不配合各级招投标或其他监管部门的调查、检查的;
    4、依据《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的考核标准,代理机构不良行为累计记分达到20分,或者机构内出现三人次的不良行为记分累计达到6分的。
    四、代理名录的使用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原则上应当从项目所在地代理名录中产生。
    (二)政府投资工程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下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
    1、各级财政预算资金;
    2、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
    3、国家融资资金;
    4、其他政府性资金;
    (三)代理名录中代理机构的选取,应当采取招标、比选或随机抽取等方式,具体细则应当在各地代理名录管理办法中进一步明确。
    五、进入代理名录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二)认真负责地参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竞争、比选或抽签等。
    (三)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招标代理合同(协议)和授权委托书。
    (四)与委托人良好合作,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五)接受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配合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的调查、检查。
    六、其他要求
    (一)各地完成首次代理名录组建或者定期更新名录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组建的代理名录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二)入选代理名录的省外代理机构,通过招标、比选或抽签等方式承接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应当在签订代理合同十个工作日内,凭有关证明材料,按照苏建招〔2005〕161号文件的要求到省招标办办理单项备案手续,方可进一步开展工作。
    (三)各地应尽快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开展代理名录组建工作,在2010年9月底前完成代理名录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代理名录的组建。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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