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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规定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一)

文章来源:  镇江工程造价信息网 发布时间: 2013年06月13日   浏览: 1686   作者:镇江工程造价信息网
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规定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一)
 

根据我国《建筑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国务院先后施行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有关部门又先后出台相关规定,上海在2010年11月15日静安大火后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管理规定。了解并针对市场操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学习、准确贯彻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法律规定,尤其是新的法律规定并研究其操作性,是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所有干部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应高度重视的问题。
一、我国《刑法》规定有关违反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构成犯罪的5个罪名
近年来建设领域的安全质量事故频繁发生,建设工程领域的生产安全问题引起了各方面的重视,我国立法也就此做出反应,对工程建设相关方面做出详细规定并严惩违规行为,直至通过追究刑事责任的形式对相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处罚。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有关质量、安全生产的5个具体罪名,明确了各罪的量刑幅度,加大了对重大事故责任人员的刑事处罚力度,体现了国家惩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的坚定决心。对建设领域而言,上述新规定对施工单位,也对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国《刑法》规定有关违反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构成犯罪的5个罪名。
1、重大事故责任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刑法》第134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条可划分为两款两个罪名,重大事故责任罪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均属于过失犯罪。前罪的主体一般是生产、作业的组织、指挥或者有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后罪的主体则不包括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两罪的客观要件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重大伤亡事故一般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其他严重后果主要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应当注意的是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最高刑较以前的7年提高到15年,使负有管理、指挥责任的人员承担了更大的刑事风险,施工企业及其人员尤其是负有管理、指挥责任的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决不能明知故犯,强令违章作业。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5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单位中对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有职责义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只要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相关人员就应当立即进行处理,否则一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即能够构成犯罪。因此,提醒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安全管理的主动性,防患于未然。
3、危险物品肇事罪
《刑法》第136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从司法实践中的情况来看,主要是从事生产、储运、运输和使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职工,但不排除其他人也可能构成本罪。
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7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是修改后的《刑法》中极少数直接明确犯罪主体包括施工单位的罪名,是特殊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但应注意其处罚的对象仍是上述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
5、消防事故责任罪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9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可划分为两款两个罪名,消防事故责任罪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前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行为人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后罪的主体则限定为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这是刑法修订后增加的罪名,填补了原有的法律空白,针对某些单位或者个人隐瞒事故真相等行为设立了法律责任,以承担刑事责任的形式促使相关责任人员在处理安全事故的过程中认真处理,避免扩大事故的不良影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及单位负责人均附有及时报告的责任。而就施工企业而言,其现场施工人员往往都是事故现场人员,施工企业的单位负责人也负有报告责任,因此,施工企业应注意对现场人员的管理培训,增强报告意识,避免企业人员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文/朱树英)(未完待续)(来源:建筑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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